12月,在南京举办的科技创业孵化管理业务培训班上,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了新修订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将包括众创空间在内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简称孵化器)纳为新晋管理对象,旨在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各类孵化器的高水平创业服务,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功能目标。
新修订“办法”对各类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做出了更高的认定条件限制。对比上一个版本《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我们会发现有4大亮点:
新版《办法》把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都纳入到孵化器,这对众创空间而言是利好消息,同时也让众创空间增加了孵化功能。相比之下,此前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两个系统。
老版《办法》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新版《办法》中,孵化器的建设目标由此前的自主创新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上升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孵化器不再是单纯对新兴产业早期企业的培育和创业领军人才的培养吸引,而是要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过去,对国家级孵化器的场地要求是:“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新版《办法》对孵化器的定量要求均有所下降,例如:可支配孵化场地使用面积统一调整为10000平方米,在孵企业调整为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但新版《办法》对孵化器对质量要求更高。例如,要求“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 500万 元人民币,并提供 3个资金使用案例”且“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融资的数量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 10%”。 再例如,“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30%”。
老版《办法》,仅提出“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对于孵化器从业人员没有提出要求和规范。
新版《办法》明确提出,“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职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 就业。”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
这些内容都让孵化器从业人员未来的路越走越宽。有助于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 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据创头条了解,新版《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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