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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32016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作用,规范职业培训有关工作,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平等对待职业培训机构异地开展培训工作

省内的职业培训机构,不论本地、外地均可在全省各地申请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工作。

省外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经省就业局备案后,凭省就业局出具的备案通知可参与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

各地不得以统一登记备案或发布进入本地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名单等方式,变相设立进入门槛。严禁职业培训的地方保护主义。

二、加强职业培训行为的管理

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金支付补贴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职业培训全过程监管,保证各类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对本县(区、市)范围内的就业技能培训班进行管理,由一把手直接负责。凡属培训对象不精准、就业方向不精准、培训工种不精准、就业帮扶措施不精准、工作责任不精准的,不予批准开班。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调查、充分了解广大群众对各类培训工种的培训需求,对各县(市、区)开展的使用就业资金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班要在开班15日前发布公告、广泛动员、发动群众根据培训意愿积极报名参与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相关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承担培训任务、进入培训实施阶段,要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职业培训机构跨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办学,办学期6个月以内的,应经原办学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拟办学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学。

三、创业培训资质申请

省内职业培训机构,有至少2名以上创业培训教师(需具备国家认可的SIYB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和开展创业培训的工作方案(含师资、设施、组织教学、考核评定、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和跟踪服务等情况),可自愿向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增加创业培训资质项目。具体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要迅速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精神不一致的,要以本通知精神为准,立即进行整改。各地贯彻本通知的相关工作情况于2月28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孔繁荣

联系电话:67195672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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