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头条消息,10月18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正式发布,即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内容:
一、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
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证监会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量化指标。
而证监会表示,在上述规则执行中,多方反映,净利润指标衡量存在两大问题: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
并且,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证监会表示,本次《重组办法》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意在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证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由60个月缩减至36个月。
三、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据了解,在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中,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该规则沿用至今。
在本次《重组办法》修改后,将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但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
四、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五、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
为加强监管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组办法》新增条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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