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再次重申,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
《意见》进一步指出,要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
意见强调了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等相关规定,并计划于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
今年下半年以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是“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前不久,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大大降低了外资公司准入门槛,放宽了外国银行机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等限制,简化业务开办条件,确立了一系列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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