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项目能启动,算是第一步,但能走到最后的,凤毛麟角。创业失败,很多面上是项目和团队人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往往在于法律风险方面。
在欧美发达国家,法律和财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左肩右膀,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普遍较高。在创业团队成员普遍年轻,社会阅历相对较低和法律常识较少的情况下,从创业之初,就必须关注创业法律风险的管理。
Z律师现根据自身法律服务经验,对于创业过程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概述,供大家参考,欢迎批评和斧正。既为概述,就单项法律风险,不可能充分展开阐述,Z律师此后会就创业过程中从零开始到IPO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详细分享。
Z律师注意到很多项目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的。比如利用APP帮助用户进行信用卡套现,网贷平台吸收存款放贷等。我这样说,可能大家都理解,但在实践中,创业团队首先考虑往往是融资,要怎么做强做大,而是项目是不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创业最为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创业团队集合前基本上是在任职的时候,就相互约上一起创业,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干活,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有签署劳动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必须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一旦离职创业后,被用人单位盯上,会遭遇诉讼,对该团队成员及创业项目都是非常不利。
Z律师看到过有创业团队自认为都是朋友、同学、兄弟,先做项目再说,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概念,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试想,在关系还不错的情况下,还不能好好谈合伙协议,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好好谈合伙协议?同时,合伙协议不仅仅保护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保护项目的健康、有序推进。合伙协议必须对项目定位、发展规划、分工、股权安排、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亏损承担、股权绑定、薪资、财务管理、决策、加入及退出机制、项目保护等事项,进行白纸黑字的约定,方能让成员无后顾之忧,同心协力,同舟共济,且有效保护项目的推进。
目前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形式。对于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Z律师都会建议直接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首先,国内IPO的主体条件为股份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要准备IPO时,还需要股改,费时费力;且,如经营过程治理不规范,股改是很痛苦的过程;其次,股份公司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比较直观和高效,给1万股、10万股,股份价值换算简单。如是有限公司,则计算股权比例,基本上至少是4位数,但都是小数点后的4位数,员工听起来是不是很没干劲?第三,在融资时,股份增发也比较便利和直观。另外,虽然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但现在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实行认缴制,比较没有出资压力,相对方便。
创业有三个方面最可贵,一个是好的项目,好的团队成员,还有一个就是好的项目名字。有创业团队直接把起的非常好的项目或APP的名字直接作为公司字号,提交申请企业名称网上预核。这里,Z律师很认真的提示,千万别这样做。因为,有一帮人专门窥视好的名字,利用与工商局的关系,获取企业名称核准信息,专挑好的名字,迅速抢注商标、域名和微信公众号。所以,注册公司的时候,随便想个名字,申请公司注册,待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出来后,马上用好的项目名字注册商标、域名和微信公众号。
创业初期,团队必须有一个可以一锤定音的灵魂成员,所以,在股份安排时,灵魂合伙人应占多数股份;且,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权安排时,应适当预留考虑未来股权激励和融资的份额和大致方案。
移动互联网项目,都是要进行融资的,融资就意味着股权的稀释和控制权力度的减少,所以,在进行融资时,对于公司控制权,要给予必要的关注。虽不能完全借鉴,但建议学习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在微信上搜索“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就会有很多这方面的文章。
常识认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在理论上没错,但公司法上有一个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就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账目混乱、私企不分,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运营费用、以公司资金添置个人资产等,通俗的理解,就是公司是我、我就是公司。这种情况,在创业团队是非常常见的,必须引起创业者足够的重视。
创业团队一般都是轻资产创业,其资产载体为人,外观体现就是知识成果,包括商标、著作权和专利,法律上统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于创业项目特别是互联网项目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商标好比人的姓名,是品牌,是防止竞争对手仿冒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商业竞争的有力武器。去年,因为天猫注册双十一商标,并选择在双十一前函告京东不得使用双十一商标,相信强东先生当时应该很郁闷。所以,创业团队尽可能在创业项目开始的同时,就同步申请注册商标。关于互联网创业项目,该申请哪些类别商标,如何申请及注意事项,注册申请怎么省钱,Z律师后续会专文分享。
专利也很重要,但经常被创业团队忽略。很多情况下,申请专利更多的不仅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防止被模仿或稍作改进,被申请新的专利。建议创业团队在项目即将发布前,就在专业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专利的申请。
著作权相对容易些,各地一般都会有版权登记机构,相对简单。
如上所述,虽然知识产权很重要,但并不见得所有知识成果都要申请注册保护,因为,有些核心信息或技术一经公布,就容易被模仿,所以,就依赖创业团队和企业自身保护。那么,这种情况下,除了待会要讲到的竞业限制方法,有一个很重要的是防范竞争对手安插商业间谍,这类事件和案例很多。
微信公众号是一个新的事务,可能创业者都知道要申请公众号,但很多不懂其法律意义和价值。企业运营肯定要宣传,微信作为一种极有广告价值的新媒体,是标配工具。目前企业微信公号实行认证,理论上,一个名字只认证给一家企业,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公众号并认证,这是非常要命的,没有认证,就意味着没有公信力。所以,一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就赶紧申请注册公众号并认证。关于如何申请公众号及认证技巧,Z律师日后也会和大家分享。
关于融资,相信是互联网创业者最关心的问题。此前,Z律师就在个人微信分享过关于融资的问题,有几个观点。
融资好比找对象,也要讲究门当户对。只有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才能吸引投资者,融资谈判起来,才会更有底气。所以,创业者,首当其冲的是做好产品,增强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能让资本市场很容易的看到企业“钱”景,才能获得比较好的估值,而不要急于融资。如是梧桐,当然能引得凤凰栖。
融资成功,好比恋爱后的结婚(当然,资本最终要与企业分手),所以,需谨慎选择投资者。创业团队是需要资金,但不能随便投怀送抱,有钱就收。创业团队也有选择权,也要看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经验、成功案例、跟进团队素质、给出的估值,除了钱,还能给到什么资源和增值服务;融资谈判和融资合同签署得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赌条款、稀释和反稀释条款、风险补偿条款、清算条款、公司权力机构构成安排等条款的约定,最好能取得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
创业就是实业,即使是移动互联网创业,本质上也必须是实业,切忌盲目跟风,切忌为了融资而融资,切忌为了IPO而创业,IPO只是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治理规范自然而然的结果。
理性对待和接受融资后的股权稀释和对企业控制度的减弱。创业团队在IPO后的持股比例很少,很多朋友会认为创业团队是在为资本打工,是的,没错,创业团队是为资本打工,但也要看到,成熟、有实力的投资资本为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还包括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其他增值服务和资源。如果没有资本的助力,单靠创业团队自己的努力,要迅速成为细分行业市场龙头,要IPO,在如今已经变得很难很难。
市场经济,有竞争,就有竞品,就有“友商”。我们都知道商业竞争问题很激烈,但相信一般人都只理解到金钱竞争的问题,这些都是小事。在互联网领域,商业竞争可以说是极其惨烈,互黑,隔空对骂,司空见惯。创业者要做到不黑友商,不诋毁友商,这有可能涉及不竞争竞争,甚至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同时,也要注意自我保护,因为友商的有些玩法根本就是置人于死地。
在我国劳资法律体系里,最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施行七年多,尽管被企业认为是狗血,但还是得遵守。创业团队通常会认为反正创业,先聘来干活,看项目进展再说,没签劳动合同,在项目开发中累月熬夜不休加班,都是常事,这就会有问题,比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劳累猝死,工伤,加班费等。一旦发生纠纷,这都会造成对项目开展的干扰。因此,建议创业企业从一开始就规范劳资管理。
对于创业团队的核心员工,还是要签竞业限制协议,除了可以保证创业团队的稳定性,最为重要的是保护项目;同业禁止,说的是约束创业团队成员的,不能这边跟你合作,自己悄悄又另起炉灶。
这是内部问题,也是要重视,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网上随时可以找得到借鉴,比较容易被企业忽视的包括公司印章管理、合同事务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作者Z律师郑明龙 (微信公众号:Z律师团 个人微信:xmdas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