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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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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期间,享有商标的使用权,但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商标权属人商标注册之后如果管理不当,极容易丧失权利。那么商标注册之后,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商标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通俗点讲,就是使用注册商标应该按照商标注册的图样及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使用,不得自行改变商标字体、颜色或者设计(如注册时未指定颜色,可改变颜色使用)。

案例:使用变造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某县工具厂(以下简称“工具厂”)的“丹工”商标在全国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重庆某量具公司(以下简称“量具公司”)销售假冒“丹工”牌注册商标的工具产品,工具厂遂以商标侵权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量具公司。二审法院终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商标侵权不成立。工具厂所享有的“丹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组合为:一条实线菱形图形中有一倒写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以及“丹工”两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但是,工具厂在其生产的工具产品的外包装和合格证上实际使用的“丹工”商标中没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与其注册的“丹工”商标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变造商标。二审法院认为:该改变的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依法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量具公司假冒的“丹工”商标虽然与工具厂实际使用的商标相同,但那是工具厂自行变造后的商标,自行变造的商标并没有取得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量具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自行变造商标将面临的行政责任。

二、注册保留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设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商标注册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和责任。

实践中,商标规范使用的情形下也不可避免遭遇“撤三”的可能性。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就应该在限期内提供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撤销。因此,日常注册保留使用证据,也是避免商标被撤销的重要手段。

三、及时办理商标变更

申请人获得商标的专用权之后,需要妥善管理该商标;若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或者公司名称变更,都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遇到一系列问题。

(1)商标申请人在将商标转让、授权时,若改变了商标注册人地址、名义,并没有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变更手续;商标局在审理商标转让、商标授权时都将不予通过。需先行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2)遇到商标撤三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需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可能无效,从而影响最终裁定结果,对商标注册人非常的不利。

(3)无法答辩,若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更,商标局所发出的一些官方文件将无法送达。会影响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商标撤三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等一系列程序,从而影响商标权利稳定性。

综上,商标注册人除了按《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外,同时要规范管理商标。企业要维护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是基础,商标的正确使用是保障。企业领导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充分认识商标的性质和作用,重视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的认识和水平,并正确制定企业商标战略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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