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又有新动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其中,在全国推广的就包括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会议决定: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将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范围,是对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主体的又一次扩容,此前这一政策仅在少数地区试点,如今推向全国。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2016年2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来对企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也被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此次,则将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进一步纳入,其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能够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对研发的科技成果持有股权。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宝明曾公开表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财政资金资助下取得的科技成果,有义务服务于社会。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履行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义务的角度出发,都需要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