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
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加快建设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着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营造良好的创新
创业环境为目标,以构建
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各市州县政府、省级各类工业园区和大学等责任主体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各市(州)、县政府构建众创空间的责任主体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系统整合各类资源,合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扶持以社会力量为主、适应市场发展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培育市场主体。营造氛围,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形成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的合力,建立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的制度,完善发展市场主体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
创新服务模式。促进社会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构建开放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行手段,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成众创空间50家以上,培育企业1000家以上,基本形成创新创业全链条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创业投资机构,畅通创业投融资渠道;孵化和培育一大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通过发展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打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其中:2016年,全省设市城市(含县级市)、州府所在地城镇、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及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和青海民族大学均要建成1家以上众创空间;到2017年,全省有条件的城镇及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均要建成1家以上众创空间,全省累计达到20家以上,培育企业500家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各地区要按照众创空间发展目标要求,围绕本地区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特点,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引进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与社会资源相结合,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区)、海东工业园区、国家农业园等要建设一批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全省各普通高校要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及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场所。鼓励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场所。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等改造建设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认定的众创空间,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团省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在众创空间优先实施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众创空间里的创新创业者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在众创空间率先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率先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优先开展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市、州政府)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批准后到众创空间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允许和鼓励高校、在青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到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创办企业,其占股比例不设上限,由各方共同商定,属职务创造发明的,相关个人可以个人名义持有一定股权。鼓励省内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到众创空间创业。凡到省内众创空间创业的学生,可视同其参加课程要求的学习、实训、实践教育,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对高校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优先落实高校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场租、水电及省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类财政资金均要支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各市州要整合现有资金,用好现有财政引导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要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风险和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主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研究设立科技企业孵化种子(天使)基金,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采取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创新创业。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向初创期企业倾斜。每年整合50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支持由省内各高校在读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及毕业七年以内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在青海境内创办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于为大学生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业绩较突出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支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团省委,各市、州政府)
(五)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政府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形成合力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将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与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紧密结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大众创新创业的特点,降低贷款门槛,优化审批流程;依托青海高新区开展设立科技支行试验或设立科技贷款专项,对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内的企业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放贷”的政策,进行“一站式服务”,率先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为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在众创空间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方式,优先为在众创空间创业的大学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在众创空间共同探索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试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专属科技保险产品。(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
(六)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优先向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开放,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优先向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特别强化在众创空间落实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和奖励政策。对小微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实行减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各类专利申请5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奖励2万元。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在众创空间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强化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强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辅导及政策落实的工作力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七)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依托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率先在众创空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一方面依靠众创空间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另一方面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优先到众创空间开展辅导活动。省属高校应设立创新创业课程,其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率要达到100%。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每年组织15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以建设众创空间为契机,支持社会力量率先在众创空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取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各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团省委等单位组成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注重示范引领。各市、州要依托本地区优势资源,打造众创空间引领工程,重点抓好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引领示范、全面推动的良好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行业要广泛开展创业大赛、技术-项目对接会、创业辅导培训、专题论坛讲座等各类活动,宣传、推广创新创业交流活动,促进人才与市场、市场与项目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对接。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创新创业的先进人物和优秀团队,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的热情,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参与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动态考核评价。将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情况纳入地区和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研究制定众创空间建设绩效评价办法,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四、本意见自201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