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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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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七、八、九次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加快构建适应青海省情,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建立统筹协调、职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建设涵盖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的管理平台。通过改革,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科技发展目标,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依靠市场机制高效配置科技资源,强化科技与经济和金融工作的紧密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对促进青海绿色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各类科技计划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各类科技计划,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
  (二)基本原则。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管理;对省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价监管体系,加强科技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家在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明晰政府市场关系定位。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全民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解决好“越位”和“缺位”问题。发挥好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聚焦重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科学布局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科技工作,瞄准科技工作主攻方向,建立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以创新带动产品升级、企业升级、产业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业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财政科技计划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科技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健全机制规范高效管理。明确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坚持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和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一)建立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年度资金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等事项。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部门功能性分工和其在科技计划管理等方面的议事协调和综合决策作用。
  (二)加强科技工作重大问题的会商与沟通。
  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沟通,通过会商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技工作的衔接。就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布局、重点任务等事项进行协调,统筹推进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工作的实施。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在提出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的积极作用。
  三、优化整合财政科技计划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需要,优化整合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整合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基础研究计划、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五大类科技计划。省级科技计划要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一)重大科技专项。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加强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选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进行突破和示范。在项目选择上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聚焦重大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目标,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
  对原科技支撑计划、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基层科技专项、农牧区新能源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国际科技合作等计划进行整合。重点依托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促进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解决省内行业和地区发展中面临的公益性、共性科技问题。采取产学研联合、科技援助、国际合作等方式实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
  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以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方式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联合科技部和相关省市推动建立科技援青基金,支持东部高新技术向我省转移。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青海落地。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资金。
  (四)基础研究计划。
  聚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建设,加强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并给予其稳定支持,为全省科技创新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盐湖化工等联合基金作用,提升我省重点领域基础研究水平。针对我省创新体系建设和青海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科技政策和理论问题开展软科学研究工作。
  (五)创新平台建设专项。
  对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科技平台进行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推进各类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依托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
  四、转变科技计划管理方式
  (一)实行科技计划分类管理。
  重大科技专项: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管理力度,确保重大目标实现。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目标,在项目的形成机制上要加强与规划的衔接,在项目的组织管理上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
  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与转化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以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面向企业和农村科技创业或区域发展的成果研发与转化项目,要加强产学研结合,调动基层管理部门积极性,明确基层科技和财政部门管理责任。
  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应。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在项目和企业选择中的作用,以阶段参股等方式促进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在项目投资管理上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开展财政科技资金托管业务。
  基础研究计划: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评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尊重和保护科学家的学术探索和创造精神出发,不断完善资助与管理模式,大力营造有利于自由探索的宽松环境。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项目立项和验收网络评审工作。
  创新平台建设专项:加强不同类型创新平台的绩效评价,促进创新平台水平提升。以奖励和补助等方式促进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文献服务等公共科技工作。
  (二)依托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的流程和规范,加强专业机构科技项目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
  (三)建立统一的评价和监管机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对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咨询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等情况,统一组织考核和监督检查。加强与工商、金融等部门信息沟通,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或定向委托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或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以及专项的,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程序批准执行。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
  (五)完善管理信息平台。
  通过平台建设,建立涵盖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的透明化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对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科技报告等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与计划相关的非涉密信息将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改进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制度。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充分征求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科研单位、企业、协会、学会等意见,按期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引导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企业和人员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二)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
  改进评审方法,优化评审流程,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将具体项目评审工作交由专业机构进行。科学制定指标体系,设定“硬门槛”,建立以绩效评价为基础的评审,控制评审数量。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健全立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核查,杜绝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公开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情况,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三)优化专家评审机制。
  建设评审专家数据库,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扩大高层次专家规模及中青年专家比例,适当增加外省市专家数量,提高产业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财务专家和投资专家参与产业化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方式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制定规范统一的预算编制标准。项目申请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书时,应同步编制项目预算。进一步健全项目预算评审机制,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核定项目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细则,健全重大项目预算评审沟通反馈机制。
  (五)规范资金支出管理。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针对不同科技计划特点,制定科学化、差异化的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必要经费支出,确保科研目标顺利实现。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财政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财政拨款及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严禁违规开支或以任何形式套取、虚报冒领科研资金。同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重大项目或跨年度项目支出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六)改进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制定相应验收办法。可采取提交科技报告、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方式进行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并严把验收和质量审查关。
  (七)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八)结余资金的使用。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九)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针对不同计划项目特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完善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的追踪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针对出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同时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宏观组织协调。
  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各部门、各地区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加强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战略智库建设。
  依托省内外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专业智库,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对特别重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咨询、评审,对项目评审规则、规范专业机构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省科技厅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关键节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申报受理、专家评审、拟立项项目及立项进度安排等情况。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四)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建立衔接国家、覆盖全省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我省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按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及对其进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七、时间安排
  2015年,制定细化相关管理办法。
  2015—2016年,启动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推进各类科技计划的优化整合,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各类科技计划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各类科技计划,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建立相对完善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
  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本地实际,深化地方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有关计划和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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