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针对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的原则性条款。仅仅不到10天时间,4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细则的出台表明符合条款的创投和天使们可以去税务局去领红包了。
投中核心观点
1. 《通知》对于天使投资人投资失败进行了政策安排,规定对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人可以从注销日起36个月内将未抵扣的投资额转至投资的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为天使投资人投资多个企业提供了税收支持;
2. 《通知》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科技型企业注册地、从业人数、学历分布、财务指标、成立时间和上市安排均提出明文规定,符合标准相应才能得到政策优惠。这些标准改变了以往政策要求的既要满足税务局认定的“中小”而又“高新技术”的条件。这一改变意义重大,相比以往,更多的创投和天使能够拿到红包;
3. 《通知》对创业投资基金不要求证监会和发改委的双重备案,降低了申请政策优惠的创业投资基金门槛,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参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
4. 此次试点地区中,东部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和苏州工业园区,中部地区包括安徽、武汉,东北地区包括沈阳,西部地区包括四川和西安。试点地区包含了国内创投和天使活跃地域。相信未来随着试点地区的实践成熟,有理由相信该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到全国。
《通知》主要内容概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