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共享出行企业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鼓励先服务后付费。在建立备付金制度的基础上,允许运营企业提取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60%,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共享单车押金不得超过车辆成本10%
今日(5月16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押金问题,办法提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办法还对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金额上限提出要求。其中,“共享汽车”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的2%;“共享单车”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的10%。
预付资金方面,“共享单车”单个账号内预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预付资金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预付资金不得超过30000元。
不过,考虑到押金的履约保证金作用和预付资金在便利用户支付、提供用户优惠、企业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办法没有禁止运营企业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并允许企业在建立备付金制度的基础上,可提取预付资金余额的60%,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办法还明确了押金最长退还时限,“共享汽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共享单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退还押金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运营企业是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
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地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资金,并将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营企业须与相关银行签订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存管用户资金,并建立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额度不得低于预付资金余额40%。
此外,运营企业还必须定期向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暂停、终止业务前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并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为避免对用户资金退款效率的影响,办法提出,相关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须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账务体系,能够支撑运营企业的各类峰值操作。同时,要求运营企业与相关银行、支付服务机构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运营企业须联合存管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解读1
哪些措施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此前,部分运营企业发生用户资金风险问题,原因在于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完全受企业支配。”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巡视员樊爽文表示,为降低用户资金挪用风险,办法鼓励和引导运营企业优化经营模式,先用再付。用户退款时还必须“来去自由”,运营企业应提供便利、及时的资金退还方式,不得拒绝、拖延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企业还需控制资金可用额度。樊爽文介绍,预付资金必须存放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运营企业只能将最高60%的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对于收取押金的运营模式,要求运营企业提供专用银行存款账户、用户个人银行账户两种存管方式。相对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押金存放在用户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划转更透明,安全性更高,更易于用户防控资金风险。
解读2
为何允许有条件提取预付金?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对新业态的监管要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在严守用户资金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严格遵循了这一原则。一是对收取用户资金没有简单一禁了之。
蔡团结表示,办法提出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和鼓励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方式提供服务,但考虑到押金的履约保证金作用和预付资金在便利用户支付、提供用户优惠、企业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没有禁止运营企业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
此外,考虑到预付资金与押金的不同属性,借鉴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模式,在建立备付金制度的基础上,允许运营企业提取预付资金余额的60%,用于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解读3
目前已收取的用户资金怎么办?
蔡团结表示,考虑到前期准备工作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办法提出,对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存量资金纳入管理的时间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