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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7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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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7年度创业创新

服务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高管〔2017〕10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高新区2017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4月30日

 

 

合肥高新区2017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简称合创券)是指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  合创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原则,通过发挥合创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合肥高新区实施合创券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合创券发放额度依据上年度合创券的发放与兑现情况确定。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一)有实际办公场地,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名员工在本地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同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第六条  合创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合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专利服务、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及人才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合创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研究中心;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检验检测机构、园区支持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荐的平台单位;

(四)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认证服务机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机构。

第七条  合创券服务机构条件:

(一)第六条中相关服务机构须达到的条件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核心业务服务的业绩。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持证专利代理人不少于5名。

财务咨询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财政厅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50家,至少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人员5名且在本地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科技咨询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企业资质等服务不少于10家。

认证机构:具有有效CNCA的相关资质,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

环评机构:具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质。

检测机构: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关资质。

上述服务机构需在合肥高新区注册或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且税务关系在高新区。

(二)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国内外优秀服务机构,可单独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合创券服务机构范围。

第八条  服务机构须注册、登录合创券管理平台,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合创券服务机构。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的机构和服务产品信息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九条  合创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限额5000元,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2年,不得买卖、转让,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请计划使用。有效期内未登记使用的合创券,逾期自动作废。科技型小微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领取合创券金额上限为5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每年领取合创券金额上限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条  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管理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合创券发放对象,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登录《合创汇合肥高新区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gx-hch.com/infa-web/index)自行申领;

(三)管理部门审核申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向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合创券,并登记备案;

(四)合创券按企业申领时间顺序发放,至当期合创券发完为止。

第十一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受理、统一核实方式,对合创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提出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并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申领企业在线发放合创券,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三条  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协议后,应及时登录管理平台,申请服务产品、填报合创券使用信息并上传科技服务协议。合创券使用信息包括协议金额、合创券支付金额、签约时间等。

持券企业每次使用的合创券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及持券企业需先后登录管理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做出双向服务评价。

第十四条  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

对于使用完上年度所领取合创券的企业,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领;两年内实际使用合创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60%的企业,在下一周期不得申领合创券。每家企业最多申领3次合创券。

第十五条  合创券每年至少兑现2次,具体兑付时间另行通知。兑现期内,服务机构登录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兑付时需提交服务合同、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服务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合创券不重复兑现。

第十六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按照服务机构所收取的合创券面值进行兑现(标准化产品按照公布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给予兑现,详见附件),并提出拟兑现名单及金额。

第十七条 拟兑现名单及金额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另按实际兑现金额10%的比例,给予合创券服务机构服务实施团队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合肥高新区相关部门对合创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每年按10%-20%的比例随机抽查合创券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合创券持券企业应向合创券管理部门发布的服务机构购买相应服务,科技服务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服务机构与持券企业的服务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

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不得推荐存在失信行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申领合创券。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注销该合创券,将相关企业(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合创券并责令其主动退回资金,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质并清理出库。失信记录将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平台。此外,五年内取消相关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持券企业应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并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提供不实评价信息或拒不配合兑现的企业,查实后将取消其申请合创券的资格,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管理平台规定的企业与服务机构,将责成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公开予以曝光并清理出库,同时取消区级政府对其相应的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合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合创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组织合创券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合肥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合创券兑付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合创券网上管理平台,负责合创券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年度给予高创公司运营维护经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会同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法规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六类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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