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3日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本市软课题研究和创业配套资金。具体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的单位,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2.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市产值的比重前十,且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含10%)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含30%)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本条款不重复享受。
对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含2%)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较上年度增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的,给予1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年度研发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较上年度增长的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对授权或受让市外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资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
对获得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发布的成果,每项成果给予1000元奖励。
每年择优扶持5—8个团队,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省属国有企业分别按每个团队项目最高150万元,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
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年度利息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安排100万元用于产业精准扶贫专项。根据全市扶贫村的基本情况和产业特点,重点开展新型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创新创业专家辅导,实施一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科技扶贫项目,提升贫困村脱贫能力。
安排100万元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专项。重点支持乡村优势特色产业的共性技术攻关,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支撑农业科技发展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5.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省科技厅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运行一年以上的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
6.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登记备案(认定)一年以上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最高奖励3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安排120万元种子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项目及中科大铜陵科技创业园在孵企业发展。
7.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对国家、省部级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0万元。
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经费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
8.加强科技奖励工作
对获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奖励;对获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省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奖励资金的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
9.培育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民营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在铜促成的技术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信息情报、咨询服务、科技统计、科技普及、科技惠民、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支持园区和基地建设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国际技术合作(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县(区)政府、农业园区合作共建的高水平农业特色实验站,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人才扶持
11.每年安排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铜陵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2.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刚性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特优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分别给予18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住房安家补贴,按4:3:3比例,分3个年度支付。
对柔性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并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皖江中心柔性引进的科研人员扩大到硕士学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受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派长期在皖江中心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且为国家相关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科研管理人员,参照上述A、B、C类人才标准,按月给予住房安家补贴。
对皖江中心引进科研人员符合购房条件而没有在我市购置住房,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若个人在我市购房并开始享受住房安家补贴后,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对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职引进的职业经理人,按年薪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引进上述A、B、C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确定一个引进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对引进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的5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有院士、博士进站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6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
14.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按每年2万元,分5年支付。
15.对企业引进国外高层次技术及管理人才参与技术研发项目,经申报获得国家或省资助的,按国家或省项目资助资金的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6.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分别一次性配套补助3.8万元、1.8万元。
17.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生活补贴,其中创业类按省市1:1比例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18.每3年开展一次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155”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团队评比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杰出乡贤、农业乡土人才选拔。被评为市级领军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被评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被评为“1155”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团队的,连续3年资助每个团队每年8万元,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被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被评为杰出乡贤、农业乡土人才的,每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
19.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12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获得市级文化名家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资助6万元。
20.加强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人才津贴等;本土培养人才获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按1:1配套资助。
21.鼓励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且与企业续签工作合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1:1比例分担。
22.每年遴选一批重点人才工作项目,按规定给予必要的人才经费资助。
23.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三)质量强市
24.对新获安徽省及省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以上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5.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奖励。
26.除经信部门主导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外,对主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5)和安徽省地方标准(排名第1)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单位给予奖励。
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
27.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28.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
29.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30.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3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3.对新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34.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
3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列入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列入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36.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单位证书、安徽省合格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
3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资助。对铜陵市专利权人与市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六)铜陵市软课题研究资金
38.研究资金主要用于课题和项目研究,重点围绕铜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作为市委决策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资助标准分为1、2、3万元三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类别分别给予20、15、10、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创业配套资金(铜陵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财政配套资金)
39.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市级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300万元创业种子基金,入孵企业不低于15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200万元创业孵化专项资金,入孵企业不低于20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就业专项资金按众创空间种子基金或创业园区孵化专项资金20%的比例予以配套,每家配套资金最高60万元。
40.配套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委政研室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 凡在铜陵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 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现代物流业
1.对投资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3%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投资物流园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8%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创办物流园区及港口企业,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扶持。
4.支持物流企业实施物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面向社会提供物流信息交流、物流交易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信息化项目,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给予8%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前三年给予7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
6.对新引进的主要业务在外地的物流分公司,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补助。
7.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照章纳税的物流企业,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实行分档分比例扶持:
(1)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下同),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5%给予扶持。
(2)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2亿元,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6%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7%给予扶持。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7%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9%给予扶持。
8.对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航运企业普货船舶载重吨比上年净增达到1万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5000吨)及以上的(不含本市范围内过户运力),一次性给予20元/载重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30元/载重吨)的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为50万元,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9.对物流园区内的物流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三年内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租用园区仓储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0.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1.对采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专业运输模式的物流企业,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给予5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2.对物流企业争取其他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给予4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3.对已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按照其2014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下同)按50%奖补;每超基数20%为一个激励档次,每档在基数内奖补比例基础上增加5%,最高奖补80%。
14.对新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0%、80%和50%比例奖补;以后年度按前三年形成的平均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15.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兑现政策不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承担的,由企业直接向县(区)物流管理部门申报。
16.对当年从铜陵指定口岸进口通关的外贸经营企业(不分市内外),按其进境水果(粮食)实际进口额(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每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金融业
17.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担保额度由市级联席会议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税融通”企业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三)电子商务
18.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19.对新引进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之后3年给予80%奖励。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20.对新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改造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用地性质可暂不予改变。对园区运营主体实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5年100%奖励。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21.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电子商务办公(展示)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2.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且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3.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4.对在市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新开设铜陵地方特色馆、新开辟铜陵产品专区,对铜陵城市品牌、优势产业、优秀企业、特色商品集中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且年网上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上台阶奖励。若获奖励(平台)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5.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6.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面向企业间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7.补助分设企业开办费。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发展供应、销售、研发、服务、回收全流程电子商务。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指原制造业企业对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分离设立企业冠名含有“电子商务”)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8.鼓励做大做强网上销售。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成为限额以上的,自成为限额以上的次年开始,按其当年销售收入0.2%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电子商务企业当年财政贡献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120%)。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29.奖励分离发展先进个人。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电子商务企业高管2万元、3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奖励人数最多5人)。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30.奖励分离发展示范集体。制订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评价标准,每年依据标准评定10个“铜陵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并分层级给予奖励50万元—3万元,用于奖励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的制造业企业决策层和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管(同一示范企业奖励人数最多10人)。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31.鼓励建设农产品特色馆。对新建或改造升级集农产品网上交易、线下展示、质量追溯于一体的农产品线下特色馆,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营销服务支出部分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单个企业(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2.鼓励开发农产品网货。对农产品网上销售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度服务费、推广运营费超过2万元的,对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万元;对年网上农产品零售额达到(政府统计部门数据)500万元以上的,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3.鼓励农产品网货企业做强。对年网上销售农产品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上台阶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4次上台阶奖励,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三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年网上销售农产品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年网上销售农产品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增加奖励10万元、2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4.鼓励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对产品获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网上运营一年以上且有网上销售实绩的,一次性补助获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企业认证费5000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5.帮助贫困人口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设网店运营一年以上的,年网上销售额每满5000元补助500元,年最高补助2万元。由市、县财政1:1承担。
36.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对电子商务企业聘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聘用企业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枞阳县电子商务企业补助由市、县财政2:8承担,其他区域的电子商务企业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37.实施电商产业扶贫。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贫困地区与5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结对帮扶签订购销协议的,年网上销售贫困户农副产品每5万元补助40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财政1:1承担。
38.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上台阶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3次上台阶奖励,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两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9.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增加奖励8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0.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度服务费、推广运营费超过2万元的,对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服务年费和推广运营费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1.对年网上零售额(政府统计部门数据)1000万元以上的,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2.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新设的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冠名含有“电子商务”)成为限额以上的,按我市《关于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铜政办〔2017〕24号)奖励外,再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3.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受托我市企业网上销售代运营10家以上、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对提供同类服务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代理服务费收入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4.对利用社区便利店等销售门店开设“网订店取”点50个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社区、学校、商务区等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3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5.支持快递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我市新建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且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6.支持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建设。对我市快递企业在辖区内新建成标准化快递服务站的,给予每个2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规模快递企业新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机,按安检机设备购置款8%一次性补助,每台安检机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7.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快递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市外)达到10万件、50万件、100万件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若获补助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补助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8.鼓励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知名的商业集团、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等在我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给予引进落户奖励,分3年兑现,同一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9.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市注册的为中小微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等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其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0.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新招引1家我市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实现进出口额(海关统计数据,下同)零突破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平台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净增我市制造业企业进出口额累计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若获奖励平台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1.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推广。对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推广且年出口增长10%以上或制造业企业出口额实现零突破的,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50%给予补贴,并对其EMS、邮政小包、UPS、DHL国际邮递费给予10%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8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2.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多元化。对上年有进出口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产品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申请费、境外展会摊位费和参展人员费,按现行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政策给予支持。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按线上交易承保额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费全额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5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起对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部分给予每5万美元补助人民币15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对在我市开展进出口商品展示、直销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实际展示或交易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其场所当年实际租赁费用或新增设备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展示交易中心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或租赁公共海外仓。支持有实力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建设或合作建设公共海外仓,对验收手续完备、全面投入运行且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海外仓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公共海外仓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单个企业租赁海外仓20平方米以上且有进出口实绩的,按实际租赁费用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5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6.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入驻率达到60%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区(特色写字楼),给予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区(特色写字楼)运营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入驻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实绩企业15家且入驻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聚集区(特色写字楼)运营企业20万元奖励。单个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区(特色写字楼)年累计最高奖励6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7.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市场。对商务部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的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年租用境外服务器费用3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提供同类服务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租用境外服务器费用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8.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贸易企业年收汇额达到200万美元(其他外币收汇可折算成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市外汇管理部门认定收汇额的增量部分给予每1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30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5万元人民币(对提供同类服务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年收汇增量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9.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60.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重点)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61.对新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贫困村新获得省级示范村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62.对电子商务企业与各类大中专院校围绕电子商务专业、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开展订单式学历教育,当年新录用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20名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录用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63.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人才参加专业培训并提前15天报市商务部门备案的,对其中首次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40%补助给企业,最高补助1500元/人,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3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64.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每次培训活动需提前30天向市级商务部门备案)举办公益性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班次的,对其公益性技能培训班次的场租费、授课费、资料费等必要支出按200元/人次补助。单个培训机构年最高补助3万元。由市财政承担。
(四)商贸服务业
65.对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进行建设改造并经属地县区政府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每个给予项目总投资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66.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中的网点、储存库、冷链配送中心、市场、服务场所、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等建设、改造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和不高于投资总额50%的原则予以一次性补助,重点扶持村级供销社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7.通过技改扩大规模提质增效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考评验收后,按照投资额2%以内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主食厨房”加工企业,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标准,主食厨房直营店门点,按每个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店,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万元标准,“放心粮油”经销点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标准;对规范经营3年以上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考核验收并重新认定资格,按不超过0.5万元标准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五)对外经贸
68.推进开拓国际市场。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上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参加境外重点商品展的,市财政配套对每个展位(含1名参展人员)补助1.5万元;参加境内广交会、华交会的,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
69.帮助降低出口风险。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财政配套按实缴保费的30%予以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
70.推动优化贸易结构。在本市纳税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自用,商品海关编码以8、9开头)和高新技术达1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2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贴息人民币20万元;企业获得产品国际认证或商标国际注册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补贴认证(注册)费0.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市财政对生产性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铜基新材料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同一商品不重复奖励)。
71.鼓励双向投资带动。对新引进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外贸进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在本市实际缴纳税收的进出口企业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我市企业“走出去”投资生产、营销、资源开发基地,带动我市设备和物料出口以及原料进口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其中,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200万元,由市财政与县(园)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对中小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基准贷款利率补助40%。构建合作平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
72.强化外贸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将全市外贸发展目标分解下达给铜陵有色公司、县(区)和经开区,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对铜陵有色公司完成年度目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超额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年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对出台财政扶持外贸政策的县(园)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73.帮助我市境外发展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境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及省外经贸项目资金的支持。同级受益财政按我市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和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0%对其再次给予补助扶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加强对我市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指导,落实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抵免政策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利用外资
74.奖励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将重大利用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纳入市财政“3+5+X”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第一个纳税年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其中,对下列三种类型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投资主体为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类别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
(2)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的项目;
(3)外资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且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75.鼓励企业加快落地投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按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2%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即500万美元按2%折合人民币,奖励相应数额人民币,下同),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76.鼓励企业进行再投资。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由所在县区(园区)按再投资额的3%折合成人民币给予奖励。
77.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对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引进入驻外资经营户15家(含)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二、第三年入驻外资经营户数分别较上年增长10家(含)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园区)按1:1的比例承担。对符合本条款鼓励方向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参照执行。
(七)会展经济
78.对凡在我市举办,由市及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或主办,正式展览时间在3天以上,室内展览面积在1万、2万、3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的国内、国际大型专业性展会,分别给予主办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贴。全年补贴总额100万元。
(八)养老服务业
79.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时,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社会力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经民政部门认定,对起草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以及通过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确认的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予以奖励。
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
(九)文化产业
80.扶持原创文化产品。对在国内院线、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影视动画作品,每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原创舞台剧在国内外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开发建设网络游戏运营平台或原创网络游戏,分别给予每款10万元。
81.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对新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层4万元;对参加市组织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给予每次最高10万元资助;对获评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推荐的优秀文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纳入文化惠民消费季的音乐会、演唱会以及书画艺术展览等重点文化活动,按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鼓励文化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
82.奖励重大文化品牌。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奖励1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
(十)旅游休闲业
83.我市旅游企业集中招徕游客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一夜的,按团组核定每名游客30元/天,对组团企业给予补助。
84.支持城市旅游品牌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安徽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省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旅游示范村、四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为“安徽百佳文创旅游商品”或“安徽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新评为安徽省5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5.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项目开工后,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十一)总部经济
86.项目落户奖。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正式运营一年后,给予项目运营团队当年度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市区两级)的10%一次性奖励,期限3年。
87.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从企业在我市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9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70%奖励。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且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连续3年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对本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以前3年平均数为基数)5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8.办公用房补贴。对自建写字楼、研发中心等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落户总部企业,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和项目达产阶段,分三次给予总额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50%资金扶持;对购买标准厂房、写字楼等办公用房的新落户总部企业,按其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三年内按租金的10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入驻政府总部企业园区的,由政府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期限3年。
89.高管人才奖励。新落户铜陵的总部企业,除享受铜陵市人才强企政策外,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限10人)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连续6年给予100%奖励。
90.支持做大做强。支持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的制造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经营团队(下同)一次性奖补30万元、80万元、150万元;对经认定的建筑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的且增幅超过全市建筑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规上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91.鼓励兼并重组、回归。鼓励本市企业在市外开展投资、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对企业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企业且纳税在本市,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奖励。本市现有企业将其市外总部企业搬迁回至我市,且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总部企业所有政策。
92.鼓励主辅分离。市外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将其重点功能性业务落户我市,且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总部企业所有政策。
93.重点项目扶持。对独角兽企业、市场估值在10亿美元以上的创新型非上市公司在铜陵设立总部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可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数字经济产业的重点总部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二)集聚发展
9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在享受省政策补助的同时,市财政给予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主辅分离
95.对制造业企业分立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服务3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96.促进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的,在享受省政策补助的同时,市财政给予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壮大市场主体
97.对拥有冷库单体库容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年电费的15%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8.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增速超过20%,且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1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依照《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铜政办〔2017〕24号)执行。
99.推动服务业标准、品牌建设,对通过国家级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00.积极扩大服务贸易,谋划创建省级以上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严格落实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五)深化重点改革
101.深入推进铜官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铜官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鼓励铜官区制定专项支持政策。积极申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新获批的试点县区,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
102.对被国家和省列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六)创新投融资
103.培育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省股交中心挂牌融资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按照融资额1%、最高70万元给予奖补;此后融资按照融资额1%、最高30万元给予奖补。
第五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年实现零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2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3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50万元。
(二)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10万元。
(三)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已列入统计库的限上零售业(含大个体),且当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按照当年新增的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和餐饮店(其单个店面积不少于200m2),一次性给予每个店2万元的奖励。
(五)对当年实施“一套表”直报并纳入市统计口径的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含大个体)的主要负责人奖励4万元,由市财政分2年平均兑现,次年奖励须企业(含大个体)主营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才予兑现。
(六)对实施“一套表”直报5年以上且近3年营业额、地方贡献持续增长的企业(含大个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对总部在外地市的在铜企业,当年直接纳入本市统计口径、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八)对被列入市亿元以上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新开工的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信息、研发创意、服务外包及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政府投资),经审查认定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款),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对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所获拨款资金总额2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责任。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程序的复查。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其中涉及企业地方贡献奖励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