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 12月7日消息 由于替供应商重庆信友达保理款担保,中超控股(002471)近期被判赔5000万元。
无缘无故被判赔5000万元,中超控股和公司新实控人杨飞称是原实控人黄锦光和重庆信友达一起办理虚假的物资流单据,骗到海尔保理5000万元保理款 。
蹊跷的是,中超控股新实控人杨飞也曾在2018 年 10 月 18 日向海尔保理出具了担保函。
重庆信友达用虚假物流单骗海尔保理5000万元
2018年3月至6月,中超控股原实控人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重庆信友达签订十余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约定由中超控股向重庆信友达购买产品,从而形成重庆信友达对中超控股享有应收账款7492.80万元。重庆信友达将工业原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海尔保理办理保理融资。海尔保理向重庆信友达支付了保理款 5000 万元。
该保理项目中,海尔保理分别与中超控股和重庆信友达签订了2份保理合同。中超控股和重庆信友达向海尔保理承诺,分期偿还融资利息 483.33万元并在在日后一次性偿还保理款本金 5000 万元。
但事实上,上述合同相关业务并无真实贸易背景。合同签订几个月后,重庆信友达开始拒绝履行上述保理合同相关的付款义务。之后,中超控股也向海尔保理发出告知,不再继续偿还相关的保理款本金及利息。
海尔保理遂将重庆信友达、中超控股及保理合同的6名担保人起诉至青岛中院,要求中超控股立即支付保理款本金 5000 万元、融资利息123.6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重庆信友达及6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且,海尔保理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冻结了中超控股7 个银行账户,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无法正常进行支付款业务、无法支付投标保证金、银行到期贷款无法周转、无法正常向银行还贷。
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尽快解冻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超控股在诉讼未判决的情况下,向海尔保理支付了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一审败诉,中超控股判赔5千余万
2019年10月青岛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中超控股在应收账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海尔保理支付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重庆信友达向原告海尔保理支付回购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其他相关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一审败诉后,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减少资产查封对银行融资的影响,中超控股未选择上诉,而是与海尔保理进行了调解。
经协商,海尔保理同意免去一审判决中相应利息及罚息 662.27 万元。中超控股向海尔保理支付本金 5000 万元及律师 费、诉讼担保保险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5,075.70万元。由于此前中超控股已支付2000 万元保证金,冲抵后公司还需支付还剩余3,075.6981万元。中超控股预计此次向海尔保理支付调解金,将对公司 2019 年经营业绩造成5,200.70 万元损失 。
现实控人、控股股东也参与了保理项目
事实上,当初保理合同签订后,不仅原实控人一方(黄锦光、黄锦光合伙人黄彬、黄锦光实控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鑫腾华)对该保理项目进行了担保。中超控股当前实控人杨飞和当前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顾及到中超控股确实有签署保理合同,为避免公司陷入债务纠纷、稳定公司正常经营,也对该保理项目进行了担保。
而原实控人黄锦光因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
针对上述5千余万的损失,中超控股认为这一切是因重庆信友达串通客户,向海尔保理提供了虚假的发货单、收货确认单, 原实控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鑫腾华委派至公司任职的部分管理人员欺骗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确认了与重庆信友达根本不存在的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而引发的。公司将依法向重庆信友达进行追偿,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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