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继续执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30号)中“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集团,市自来水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2.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个体定期定额户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停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在疫情期间如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4.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延续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收1-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企业,其员工2000人以下部分在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通过完善转贷安排、降低贷款利率、实施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信保基金、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利率、应急转贷资金贷款利率,按现有信保基金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引导5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0.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工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料生产相关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可纳入“普惠贷”补偿范围。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1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引导本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地实现就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工代训和就业援助奖励政策。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渠道,推广远程面试。做好外来劳动力储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最大程度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全市所有公共服务机构免收求职招聘相关费用。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临时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许可条件,相关企业可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5.强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保障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开通贷款绿色审核通道,提供快速融资服务。积极支持我市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争取人民银行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信贷支持,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新增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产能的企业,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帮助相关有生产资质审批需求的企业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对有效提升产能的技改项目,给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6.强化对服务业企业扶持。设立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17.强化对外贸企业扶持。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五、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18.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加大对国家和省各类优惠贷款、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和省政策扶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我市企业渡过难关。加快产业政策兑现进度,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认定,对符合兑现条件的及时兑现资金。(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大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贸促会)
19.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应对疫情面临的困难和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求助热线“12345”,建立服务协调机制。对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加大疫情防控用品调拨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按规定及时履约。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获得疫情事实证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产生合同违约等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扩展保险责任,增加保险产品供给,支持企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无锡银保监分局,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0.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动态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意见由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