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从信贷支持、费用减免、复工补助等方面,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共渡难关。
在信贷支持方面,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对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各银行机构对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白名单”中小微企业续贷时,执行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减点,减点幅度在60个基点以内,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生产“三必须一重要”重点生产领域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息予以贴息5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争取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不少于10亿元的紧急融资额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莆田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及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取消反担保要求,优先予以增信担保,并免收再担保费用。
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转贷、放款等业务,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在扶持中小微企业复工生产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六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其他行业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
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对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购置的设备予以加大补助力度,对生产的物资予以兜底采购,对采购原辅材料予以协调周转资金支持。对困难企业复工生产的,予以电费优惠和招工补贴。
该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