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扶持企业发展
(一)“五金”优先支持。市级技改资金、应急周转资金、担保资金、产业基金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担保资金担保费在现有基础上减免50%。设立风险投资专项基金,全力支持困难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二)开辟绿色通道精准服务。优化中小企业网上办事流程,指导企业上云,开通申报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贯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等网上绿色通道。畅通96302线上服务专线,对企业生产用料、用工、物流运输、要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精准开展线上线下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三)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展期或续贷支持。强化小微企业贷款激励,提升风险容忍度,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提高首贷率、无还本续贷率、无抵押担保信用贷款率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晋中中支、晋中银监分局)
(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减免或压降成本费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上年降0.5个百分点以上。对因疫情影响造成困难的,灵活调整延后还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晋中中支、晋中银监分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五)减免相关税收。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办理延期申报;资金紧张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稳定职工队伍
(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程序审批缓缴,缓缴期按省级统筹有关规定执行。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
(九)开展项目“主动办、不见面”审批。加快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立项目手续办理清单,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项目单位对接,实行一书承诺,网上签诺,并联办理,所有审批按最低时限执行。(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十)建立复工复产协调指导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建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调指导机制,分区域、分行业指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
以上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并由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