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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出台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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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日报 2020-02-11 10:04 1人在评论

  2月9日,常州市正式出台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实施稳岗就业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精心精准服务企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等五大方面,制定20条优惠政策,每条明确到责任单位,支持常州市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法人企业以及全市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坚定信心、渡过难关,为企业恢复生产注入强心针。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就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相关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千方百计稳贷、增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同时,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金融支持政策,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即来即审,应贷尽贷。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要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同时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意见》还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减免手续费、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的到期贷款,给予延期、展期或转贷。银行机构不能因疫情造成客户还款超期、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
  实施稳岗就业政策,企业可缓缴社保
  《意见》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同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养老、工伤、失业、基本医疗和生育等社保费率政策,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执行费率基础上再下浮20%。2020年3月份应征收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延期至4月初征收。疫情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减税降税
  《意见》也提出了多条税费减免措施,包括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及时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口罩、医用防护服、相关药品、相关医疗器械及装备等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积极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等。
  同时,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此外还出台了多条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政策。
  精心精准服务企业,强化对农业企业扶持
  就精准服务企业,《意见》提出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强化农业企业扶持、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临时豁免等6条措施。
  特别是强化农业企业扶持,《意见》要求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加大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产品日常供应。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保供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等企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加大对农产品电商等农产品销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养殖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对猪肉、禽肉、蔬菜等重点农产品加强政府储备,进行储备补贴。
  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对受损严重企业给予补助
  财政也将发挥积极作用,扶持企业稳定发展,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强化对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的扶持,同时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意见》明确,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扩大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按技改设备投入的12%提供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以及重要的外贸和出口企业,企业受损严重的,财政也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常州二十条政策分别为:
  1. 确保企业信贷增量
  2. 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
  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5.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6.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7. 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8. 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9.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10. 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
  11.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优化办税服务
  12. 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3. 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
  14. 强化农业企业扶持
  15.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16. 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临时豁免
  17. 扶持企业稳定发展
  18.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
  19. 强化对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的扶持
  20. 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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