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实体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洛政〔2020〕5号),出台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4个方面20条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全面发展。
《意见》提出,完善企业服务“五个一”机制、重点企业首席服务员、企业反映问题“受理、转办、督办”等工作制度,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采取领导分包、驻厂指导等措施,及时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推动企业尽快复工达产。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信贷成本费率,国有大型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5%以内,股份制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7%以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争取利率降低0.5个百分点。
强化地方类金融机构支持作用。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维持或增加原有担保额度。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100%市属国有产权)、市财政局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实体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
(洛政〔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指导企业严格按条件、标准有序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严格按照复工复产条件、标准做好工作,经审批后,引导务工人员有序错峰返岗、安全上岗,抓紧组织复工复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同时,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防疫物资短缺等问题,力促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企业帮扶机制。支持医疗物资、生活必需品类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完善企业服务“五个一”机制、重点企业首席服务员、企业反映问题“受理、转办、督办”等工作制度,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采取领导分包、驻厂指导等措施,及时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推动企业尽快复工达产。(责任单位: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搞好企业生产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核发运输通行证,依托洛阳人才网、洛阳市工业产业产销对接联动平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全市企业用工对接、产销对接服务,通过代理招聘、线上招聘、组织替班、余缺调剂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运输、用工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强化企业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但经营可持续、发展有前景的企业,要逐企分析研判,积极开展到期续贷、增加授信等业务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不能简单断贷、抽贷和压贷,确保2020年全市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市财政局要落实好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贴息50%的政策,并积极帮助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各类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争取省级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
(五)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信贷成本费率,国有大型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5%以内,股份制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7%以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争取利率降低0.5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信贷重组、贷款展期、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计划、酌情减免逾期贷款罚息、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全力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
(六)强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力度。落实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持续降低列入“名录库”的企业贷款利率。组织好银企对接,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精准匹配。(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
(七)加大还贷周转金支持力度。实行疫情防控期间还贷周转金超期使用滞纳金减免优惠政策。企业使用政府还贷周转金(含目前在用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免费、第6个工作日起减半计收滞纳金。法定节假日(含放假调休日)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
(八)强化地方类金融机构支持作用。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维持或增加原有担保额度。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要充分利用决策快捷、手续简便的优势,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问题,酌情降低贷款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率,缓收或减免利息和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续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缓收或者减收租金和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落实稳岗帮扶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4.5%的参保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遇到暂时性困难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可给予应急稳岗补贴。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可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税务部门在企业纳税申报时,按照社保部门有关要求予以落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缓缴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100%市属国有产权)、市财政局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县(市、区)属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执行。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减免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减免企业税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政策、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调整定额;需要停业的,可申请办理停业登记。(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电、气供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单位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按实际暂停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取消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的限制;对复工企业用电需求,实施火速报装,确保及时供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洛阳供电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公司)
(十六)加大惠企政策兑现力度。加大各类政策性涉企资金兑现力度,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及时将涉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帮助指导企业申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力度,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七)简化审批服务流程。精简审批事项,落实“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多评合一”等措施,推动各类投资审批事项在线并联办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对有效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八)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手机APP、自助终端等方式(渠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费缴纳、水电燃气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预约办理等服务,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洛阳供电公司、北控水务集团、洛阳新奥华油燃气公司)
(十九)强化企业法律援助。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产生的违约风险和涉诉纠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涉外订单纠纷,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不能履行涉外合同造成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二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涨价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敲诈勒索企业、强迫企业捐款、破坏企业经营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要遵照执行。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