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相关规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本市就业的影响,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一)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二)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鼓励企业稳定岗位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
(一)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四、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二)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降低或减免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在年度工作成效分级评估中作为评价因素予以考量。
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