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经济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服务企业理念,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强化信贷扶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县政府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2020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1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
3.维护企业征信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对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积极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鼓励减免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及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5.予以减免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实施援企稳岗
7.支持返岗复工。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按当地政府要求返程复工的员工,返程路费中由企业负担的可抵扣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8.加大保费返还。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9.延期缴纳保费。放宽参保业务办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的次月底,延长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10.支持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各种形式的线上培训,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高于全部课时的50%,待疫情结束后开展剩下的线下课时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创新支持
11.建立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12.扶持创业创新。政府举办或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支持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技改扩能
13.支持设备购置。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口罩及原料、防护服等)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5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30%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加大政府收储。对于疫情过后富余的产量,政府给予适当收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外贸支持
15.加大商事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16.补贴参展费用。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50%。(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加快资金兑现
17.加快资金拨付。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上年度已确定兑现的项目,2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8.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妈妈式”服务要求,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生产要素、融资需求等多方面问题,市政府成立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帮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部门实行集中办公模式,全方位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健康发展。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