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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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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社厅 2020-02-21 16:08 抢发第一评

为认真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及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近期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主要采取措施:

一是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企业对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以上人员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是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三是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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