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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安排1亿元信贷专项资金全力支持抗疫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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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创业在线 2020-02-25 09:53 抢发第一评

2月24日,中山火炬区、翠亨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扶持专项资金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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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金的扶持对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总体要求 

01 指导思想

为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加强疫情之后稳企安商工作,强化对区内企业的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 29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 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粵金监函[2020] 34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 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02 工作目标

一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我区与银行深入开展政银企合作,促进区内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20 倍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二是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资金保障 

01

设立企业抗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金),首期1亿元,其中专业资本特色载体专项资金安排3000万元,火炬区财政出资7000万元。视业务运作情况或上级要求,风险补偿金可增加规模。

02

每年从区财政资金中安排最高不超过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对从本方案中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

03

每年可从企业抗疫信贷贴息专项资金中列支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2%的费用用于本方案附件操作指引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操作指引下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费用。

 三、扶持对象与方式 

 (一)扶持对象

纳入我区抗疫情名录库的企业,主要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的以下三类企业:

第一类企业:

1.在我区注册时间2年(含)以上的企业;

2.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境内外已直接上市或问接上市的企业主体) ;

3.企业的成长性须满足相关条件。

第二类企业:获得市科技信贷、助保贷贴息的企业。

第三类企业:获得纳入合作范围的信贷业务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

1.增信贷款

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风险补偿金担保的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金额从1000万元到3000万元不等,贷款期限最长1年,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后规模比增高于规定增速的可续贷,续贷最多2次。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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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融资成本 

(1)企业还清贷款并结清银行利息后可申请贴息。根据企业成长情况,贴息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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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政策调整、经济环境、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企业入库和贴息的标准,由区经科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2)获科技信贷、助保贷贴息的企业可在区原有贴息基础上再上浮20%贴息支持,且市、区两级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3)引导银行机构对区内企业信贷给予优惠利率,放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的信贷业务可纳入合作范围,2020年上半年获得此类信贷业务贷款的企业可给予最高50%贴息(以实际支付利息为限,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家企业只可选择一笔贷款申请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上述(1)和(3)两项,企业只可选择一项申请贴息,且单个企业依据本方案享受的贴息当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风险补偿管理 

(一)风险补偿金存放

受托管理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母、子两个账户,母账户存放全额风险补偿金,子账户存放作为实际开展信贷业务从母账户划拔的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入、补充和处置风险补偿金前,应向区经科局申报备案。

(二)风险补偿金调拨

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金子账户,第一年每季度根据上季度信贷业务实际发生金额的10%核算是否需要补充风险补偿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余额等于或多于上季度末信贷余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相反,则按差额补充资金。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以风险补偿金出资总规模为限,如已达到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且暂时无法释放出风险补偿金覆盖新增信贷所需的风险补偿金,则合作银行按普通贷款审批发放,待有额度后再开展风险补偿金信贷业务。

(三)贷款风险处置及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

1.当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追偿。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催收措施,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债权的,应启动诉讼追收程序。

2.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银行凭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文书及相关材料向曼托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召集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3.依据区管委会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按单笔贷款本金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以风险补偿金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承担金额。受托管理机构对单笔贷款承担的风险补偿责任以该笔逾期贷款本金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为限。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必须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得市、区两级其他贷款的风险补偿。

4.获得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仍应主张追索,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按该笔贷款对应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本金及合作银行贷款本金,其次偿还合作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受托管理机构补偿金额按照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补回企业损失。

5.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企业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终止或中止后,追收所得抵扣追索费用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并附上相关追收材料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出具会议纪要上报区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合作銀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材料核销该笔贷款风险补偿金损失。

 五、操作指引 

根据本方案制定《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风险补偿金操作指引》(下称: 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相关单位按照操作指引执行。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按照操作指引合法合规的运作,不因最终不良贷款结果而追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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