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 的实施意见》 ( 庆政办规〔 2020 〕 1 号 ) 文件: “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20 〕 2 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 ( 人社部发 〔 2019 〕23 号 )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黑政办规 〔 2020 〕 3 号)
4.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电〔 2020 〕 2 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发〔 2019 〕 17 号)
6. 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医保局联合印发 《大庆市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方案》( 庆人社规〔 2019 〕 4 号)
二、申报范围
企业申报暂困企业 “ 稳岗返还 ” ,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
3 、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裁员率不高于 2019 年大庆城镇登记失业率 3.2% ;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 2019 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 率 5 .5% ;参保职工 30 人以下(含)的企业 2019 年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20% );
4 、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5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三、申报要件
暂困企业申报 “ 稳岗返还 ” ,须填写《 “ 暂时经营困难企业 ” 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并递交《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书》、经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的裁员情况、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9 年稳岗补贴支出记账凭证等印证材料。
四、 申报及审批程序
1 、 认定 。由市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调整制定 “ 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 认定标准并负责审核,合格者发放《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书》。
2 、 初审 。市区暂困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各县暂困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本县社保中心受理,并报县人社局进行初审。
3、 审核 。由市社保中心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复核。
4 、 复核 。由市人社局对每个申报事项的认定、初审、审核等环节进行程序性核查,确定不存在问题的,对社会公示。
5 、 公示 。由市人社局对拟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通过大庆市政府官方网站( www.daqing.gov.cn ),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6 、 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市人社局公示无异议的稳岗补贴资金额度及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保中心基金财务科将稳岗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五、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姚立敏 13904594416
六、兑现时间及政策期限
兑现时间: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 ( 人社部发 〔 2019 〕 23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发〔 2019 〕 17 号) 文件, 从企业申报到审核通过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