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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主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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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19:10 抢发第一评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关于推进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发挥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制度优势、产业优势、人才优势,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加快发展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紧紧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

  (二)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制度。支持金桥综合保税区实施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贯彻实施《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认定为研发中心,享受在资金管理、通关便利、人才引进及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出台支持力度更大的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

  (四)强化外资招商引资平台作用。积极推动符合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落户,对重大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可根据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市场化招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可根据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各国家级经开区举办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场地、宣传等费用可予以资金支持,对各国家级经开区组织的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优先给予重点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围绕区内重点发展产业,对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便利化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外办,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根据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完善进口技术贴息相关政策。支持将国家级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纳入重点支持企业名录,由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及其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担保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基于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货物转手买卖贸易,在沪商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其提供国际通行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支持真实合法合规的离岸转手买卖外汇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离岸转手买卖贸易提供便利的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明晰管理机构职能。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或开发运营公司主要负责区内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科技创新和营商环境优化等经济管理事项。加强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行政区的合作,涉及国家级经开区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主要由所在行政区管理。(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

  (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验合一、多测合一”等创新举措。探索推动有关审批事项下放至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或国家级经开区所在行政区办理。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投资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环境评估、消防管理、企业登记等前期办理服务,加快项目进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

  (八)优化开发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主体根据发展需要实施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提高企业活力,做强做优企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主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市金融工作局,有关区人民政府)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探索放宽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主体参与区内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的相关限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允许实行年薪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统筹协调产业发展格局。闵行、松江经开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漕河泾经开区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的总部、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金桥经开区重点围绕汽车产业、5G产业和数字经济,虹桥经开区重点围绕地区总部、商贸、互联网、专业服务和金融服务,上海化工区重点围绕石化、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的制造、科创和服务,打造各具特色、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十一)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载体。本市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本市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快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和“隐形冠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二)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瞄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着力发展信息服务业等高成长性服务业。加快新技术赋能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促进5G、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转化应用,加速重构传统服务的产业链、价值链。加快发展科技服务、金融服务、服务贸易、旅游会展、文化创意产业等,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深度参与科创中心建设。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建设升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升“漕河泾科创嘉年华”、上海化工区“SCIP”绿色化学工业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活动影响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申报专利导航和专利评议等项目,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进入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对国家级经开区内科创主体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集约化海关监管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上海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发展。巩固本市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评成果,持续提升绿色生态发展水平。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给予环保指标倾斜,区域减排指标统筹后优先供给。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循环化改造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十五)强化集约高效用地。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由市统筹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试点规划土地创新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建设产业创新综合体、开展土地混合利用、加强规划弹性适应能力等措施。对符合结余土地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产业等条件下,允许结余土地分割转让给经认定的国家级经开区平台公司或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内工业用地和研发用地配建科技创新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达到15%。优化存量土地收购政策,加大对国家级经区开发运营主体的存量收购支持力度。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经认定的存量优质企业依法按程序,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等方式实现增资扩产、升级迭代。存量优质企业增资扩产可根据企业项目绩效、能级等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收取比例,按照分期方式缴纳。(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十六)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按照上海市关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提高用电效率,降低用电成本。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管网输配服务加价环节。根据国家油气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支持具备条件的上海化工区企业通过自主渠道购买天然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十七)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在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按规定在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科委)

  五、发挥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八)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探索推动国家级经开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在海外设立联合孵化中心、创新中心和国际合作创新园,在科技创新领域开展国际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十九)推动联动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参与长三角开发区协同发展联盟,在产业、人才、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继续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品牌输出合作模式,建立品牌输出标准,共建跨区域合作园区。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依托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平台,结合园区转型发展需要,同中西部开发区开展产业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各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各项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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