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APP注:去年7月,一部《哪吒之魔童降世》点燃了国漫迷的热情。影片上映后收获好评,被网友称为“国漫之光”。不过,这部作品也身陷“抄袭风波”。12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
资料显示,《哪吒之魔童降世》由彩条屋影业联合可可豆动画制作,导演是80后鬼才导演饺子。出品方包括彩条屋影业、可可豆动画、十月文化。该片于2019年7月26日在中国内地上映,总票房突破50亿元,位列中国影史第二。
去年8月份,《哪吒》上映期间,箜篌演奏家石璟发微博称,《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内容、细节,甚至海报与我们演过的《五维记忆Memory5D+》非遗大秀的脚本、故事几乎惊人的一致”。
据中影华腾方面介绍,《五维记忆》是由中影华腾2016年制作出品的系列演出项目。《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情景舞台表演戏剧,演绎一个关于阴阳两种不同属性的能力幻化成黑白精灵来到人间经历成长的原创中国故事。该剧基于演出调度脚本等材料,可将演出效果完全再现,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并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五维记忆》在国内外举行了公开展演。
去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中影华腾诉杨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
据京法网事消息,被告一为电影《哪吒》的编剧和导演杨某(饺子),被告二至六为《哪吒》出品方,分别是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哪吒》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近似,六被告在创作该电影的过程中亦具有实际接触《五维记忆》的可能性,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原告诉求六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六被告共同辩称,杨某并非电影《哪吒》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权,其并不享有《哪吒》的其他著作权,故不应对该作品承担任何对外的法律责任。
在庭审现场,中影华腾列举了其认为的《哪吒》与《五维记忆》的12个相似之处,涉及8处情节,以及人物形象、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和其他要素等。被告方也在庭审中进行比对、说明,并认为“两部作品的故事完全不相同”。
此外,双方还就《五维记忆》作为舞台表演是否拥有著作权权利展开辩论。被告认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并无著作权产生。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陈述阶段,中影华腾表示同意调解,《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不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钛媒体APP编辑武枫叶综合自京法网事、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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