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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初期三大“妖股”之一的豫金刚石(ST金刚)因为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备受热议。
据证监会网站通报,豫金刚石涉嫌重大财务造假,连续三年累计虚增利润数亿元;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40亿余元;实际控制人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3亿余元。
证监会表示,此案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严重,市场影响恶劣,证监会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责任。
2020年下半年以来,ST金刚屡次被监管点名,但公司拒不回复相关问询函与关注函。2020年11月2日,公司终于回复深交所承认存在资金被动流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违规担保的情况,并已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2020年11月4日,公司证券简称由“豫金刚石”变更为“ST金刚”,当天股价收报跌停。
公开资料显示,豫金刚石于2010年3月登陆深交所创业板,公司主要经营超硬材料产业链的研究、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主要产品包括人造金刚石单晶、培育钻石饰品、微米钻石线等。
现已变为“ST金刚”的豫金刚石今年4月业绩大幅“变脸”,业绩公告显示,公司将2019年业绩由盈利8040万元修改为亏损51.5亿元。此后发布的2019年年报则显示,该公司2019年亏损51.97亿元。业绩显示,2010年至2018年期间,ST金刚累计实现净利润10.61亿元,2019年的亏损额就接近此前九年净利润总和的五倍。
根据公司发布的三季报,豫金刚石的业绩仍处于续亏状态。公告显示,豫金刚石第三季度营业收入1.08亿元,同比减少44.63%;净利润-1.24亿元,同比大降695.28%;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3.06亿元,同比减少58.05%;净利润为-4.81亿元,同比大降805.34%。
值得一提的是,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之初,天山生物、长方集团、豫金刚石为代表的低价股曾经遭到爆炒。
统计显示,在2020年8月21日至9月22日短短14个交易日内,豫金刚石股价从2.29元一度飙涨至7.97元,区间最高涨幅达248%。
在炒作如此猖狂之下,9月初新华社的一篇社评曾对创业板低价股炒作现象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新华社评论文章指出,近期,“天山XX”“豫XX石”“长方XX”等少数流通市值小、价格低、基本面差的创业板股票,股价短期快速上涨,炒作现象突出,受到市场高度关注。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落地初期,这种炒小炒差的“歪风”容易形成恶劣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各项改革措施的平稳运行及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此风绝不可长,监管部门该出手时就要出手。
此外,深交所公布的两份限制交易决定书揭开了妖股背后的部分炒手。据深交所的限制交易决定书显示,投资者李连生与另一自然人投资者喻悌奇均因异常交易豫金刚石受到监管的处罚,而此举也被市场广泛视为是监管升级的信号。
在连续的强监管下,豫金刚石连续4个交易日大跌。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国庆前后豫金刚石又是一波翻倍的涨幅。
此后,随着2020年第四季度市场风格再次回归成长白马股,豫金刚石为代表的低价小市值个股再无靓丽表现。截至2020年12月31日收盘,豫金刚石股价报5.48元,已再次从高点回落36.7%,最新市值66.06亿元。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2020年以来,证监会已对超过40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占同期新增立案案件的30%;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犯罪案件20起。
上述案件涵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操控上市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无偿提供巨额资金、担保,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以及与财务造假伴生的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等其他经济犯罪。有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多次被罚,有的涉嫌多种犯罪,有的多年造假。
除了公安机关的介入外,刑法的修改也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对于欺诈发行,刑法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这就不是小问题了。
12月31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退市新规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规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扣非净利润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虽然证监会表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责任,但该案仍留下多个悬念。
一是会退市吗?
既然证监会认定该公司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严重,市场影响恶劣。那么本着“零容忍”的精神,应将这种公司扫地出门。而根据退市新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退市标准为: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对照这一标准,公司退市是否够格还得看公司造假金额的多少,面对高企的退市标准,该公司要退市还是很难的。
此外,2020年11月底,一份关于华福证券恳请有关方面“支持豫金刚石(ST金刚,300064.SZ)风险化解、避免退市”的请求信,在坊间流传。这引发市场各方极大的关注。
在这封请求信中,华福证券认为,豫金刚石曾经为行业龙头企业,具备较大救助价值:
“人造金刚石及其深加工制品是河南省优势产业,省内有近300家生产企业,占全球总产量的70%以上。豫金刚石曾经是集行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行业重点龙头企业。自2010年上市以来,累计实现利税12.68亿元,也曾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产业链上游企业,豫金刚石一旦其出现较大风险甚至停产,将会波及产业链下游的数百家企业,造成严重的产能浪费,不利于产业链发展,影响地方经济稳定。”
他们提出的恳请支持事项是:
“第一,郭留希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违法利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背后的国有股东和中小投资者都是受害者,恳请贵会将郭留希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上市公司的行为区分开,对郭留希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第二,恳请贵会给予新进股东解决问题的时间,对上市公司进行适当保护,避免上市公司退市,维护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这样的愿望能实现吗?
二是会判刑吗?
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财务造假给予了最高十年的刑期。但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于2016年至2019年财务造假的豫金刚石显然没有法律效力。而按之前的刑法,判刑最高也就3年,因此,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根本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大股东侵占的23亿元资金会吐出来吗?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3亿余元,这笔巨资能不能退还对上市公司的生存至关重要。但从刑法来看,这次刑法修改并没有考虑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事情。按原来的规定,判刑期限也就在3年以下或7年以下。这对大股东应该构不成太大的震慑力。
四是会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吗?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虚假信披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投资者能得到赔偿吗?这在目前显然是困难的事情。投资者虽然可以提起代表人诉讼,但最大的可能是赢了官司赢不了钱。如果落实对投资者的赔偿,目前股市与司法部门并没有有效的办法。
后续如何,河南创业圈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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