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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案例分析-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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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相应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享受相关规定的增值税政策。那么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智多星将相关案例整理如下,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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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条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0年11月份发生业务如下: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

问:

根据业务描述计算A企业即征即退应退税额。

答:

本案例中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这里,A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300/(300+100)=12万;

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12+13.9=25.9万;

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300×13%-25.9-300*3%=39-25.9-9=4.1万。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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