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经国务院同意,就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同时,还要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地办”。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年底前要实现“跨省通办”的58项事项中,有4项涉及注册执业药师。《意见》明确,由国家药监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在2020年年底前实现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延续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等4个事项的跨省通办。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消息,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94154人,同比去年增加78151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2人(已达到《“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超过4人的目标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对于59万注册执业药师来说,无疑迎来重大利好,以后执业药师的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都会更加便捷。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推动零售药店逐步成为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联合山东大学此前召开了2021年度“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推进工作视频会议。会上,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副主任陈皎指出,我们必须把执业药师队伍能力建设放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是执业药师队伍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需要通过政府、行业协会(学会)、高校、企业及个人多方协同,共同推进。目前,国家对执业药师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视,为把控好门槛,今年年初各地有关部门对2020年执考合格人员进行了复核。截至目前,吉林、山东、河南、湖北、贵州、重庆等省市已对今年执考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复核,大批执业药师考生因不符合条件,成绩无效处理。与此同时,人社部也提醒,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于2021年10月23日和24日举行。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报考条件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职业资格考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此外,去年12月23日,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明确了执业药师注册后的监督管理,重点提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挂证、伪造证件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具体如下: 其一,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挂证处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其三、伪造证件处理: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一经发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违规处罚: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五、构成犯罪的处理: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六、信用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建立执业药师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其七、不良记录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2、《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3、执业药师注册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不良信息记录保留三年。受刑事处罚的,不良信息记录保留时间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