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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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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谷双创 2021-03-15 09:43 抢发第一评

3月15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网站获悉,《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培训机构。同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详情如下:

关于《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省教育厅起草了《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全省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了覆盖面广、层次形式内容多样的局面,截止2020年11月底,全省共有培训机构50437所,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46235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4202所。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10684所,经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704所。培训机构作为学历教育的有益补充,对于满足各类人群选择学习需求、培养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素质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建设学习型社会、营造终身学习氛围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培训机构的监管尚未实现全覆盖。在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主要针对“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两类,但均未就“文化教育”的内涵进行界定,导致许多培训机构缺少明确的审批、备案、主管部门,出现监管空白。目前培训市场至少存在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语言能力辅导、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如专升本、考研、公务员、教师资格、会计、法律职业资格培训等)、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类型,有些类型的培训机构还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二是各部门监管职责有待进一步梳理明确。由于政府机构调整、证照管理改革等实际情况,培训机构监管执法中存在部门之间沟通不顺、衔接不畅、职责不清的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明晰职责、加强统筹、形成合力。三是培训机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一些培训机构还存在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预付费过高、合理退费难、携款跑路等违规情况,监管力度仍需继续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管起来,让校外教育培训回归育人正常轨道。制定我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体系,加快办学与监管的法治建设,净化培训市场,建立良好教育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是有利于建设学习型社会。党的十九大提出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立法,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二是有利于补齐培训市场监管短板、综合施策和协同治理。近年来培训市场发展迅速,新形势、新情况、新技术、新挑战不断涌现,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目前我省培训市场监管还存在不少监管盲区,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现象依然存在,亟需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依法设置、强化监管、明确分工。

三是有利于维护培训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当前,个别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扰乱了培训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制定《办法》有利于整治规范培训市场,回应民生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培训机构监管的范围、原则、政府职责等事项

一是《办法(草案)》在培训机构监管范围上着眼“全面覆盖”,对目前培训市场上所存在的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体育、科技、语言能力、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如专升本、考研、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会计、法律职业资格培训等)、早教等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监管,扫除监管盲区。二是《办法(草案)》确立了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全面覆盖、源头规范、长短结合、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协同治理”的原则等。三是明确了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培训机构设立方式、设立流程、培训场所、业务范围及组织机构有关要求

根据培训机构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类,并根据类别的不同,明确设立流程、培训场所、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有关要求,建立统一明确、简明易行的准入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明确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主要事项和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着眼厘清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项,从证照、培训内容、收退费、消费贷款、从业人员、场地、食品、卫生、网络信息安全、广告宣传、税收等各个方面,细化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做到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并重、行业主管和行为监管并重。同时,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

(四)明确培训机构变更与终止有关要求

明确了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住所、培训内容、名称、管理人员等事项变更的具体要求,加强培训机构监管,提升培训市场规范化水平。

(五)明确法律责任

分别对培训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办法(草案)》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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