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张纲 冯静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一大重要来源。那私募基金行业应该要缴纳什么税呢?私募基金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私募基金的常见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的常见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一般由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聘机构,更常见的是由公司董事会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通常是普通合伙人。
二、私募基金的涉税主体
私募基金一般会涉及三个缴税主体,分别是:私募基金、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而这三个主体因涉及的税种不同、税收政策不同,也会面临不同的税收。
具体总结如下表:
备注: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免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上市不足12个月的不能享受。
2、转让金融商品按照价差计算缴纳增值税。
3、股息红利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是不缴纳增值税的, 但是在存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或者明股实债等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确认,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三、税务筹划分析和建议
通过上述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不同纳税主体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组织架构、主体形式、税收优惠政策和成本费用的比重都是影响税费的关键。
1、有限合伙企业采取的是“先分后税”制度,即有限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是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得利润后,再计算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避免有限责任公司常见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目前私募基金更多的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2、投资人的身份究竟孰优孰劣不能一概而论,在考虑税率的同时要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收入类型、各自综合的税负率进行比较选择。
3、税收优惠政策是合法合规税筹的依据,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在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如果基金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税务优惠作为税务筹划突破口时,需要注意的是:
(1)不可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2)需要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附引用相关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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