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也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3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进口税收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对五类情形将免征进口关税——
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②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③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④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
⑤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不包含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通知》还明确,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同时,《通知》明确,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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