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5、经市税务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取销售收入的3%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四件产品的技术开发费,计提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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