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头条获悉,为落实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的要求,日前,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省市县协同投入机制,鼓励设区市和县(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地方设立创新券情况作为每年确定省级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实施细则》明确,科技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补助对象为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于补助范围,《实施细则》提出,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据悉,《实施细则》将科技创新服务范围调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大数据技术服务和产品检验检测5方面内容。并明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在补助金额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每年可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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