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牧舟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事件在A股市场屡见不鲜,而这次的主角则是千亿白马股药明康德的股东,偷偷减持28.94亿元,事后却想一纸道歉信了事。
股民:一句道歉换我真金白银?!
股东偷偷减持28.94亿元 道个歉就完了?
2021年6月11日,药明康德(603259.SH)发布公告称,股东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
公告称,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药明康德1724.97万股股份,约占其总股本的0.70%,减持规模达28.94亿元。
减持前,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股份,约占其总股本的 0.84%。而截至2021年6月11日,上海瀛翊持有其417.46万股股份,约占其总股本的0.14%。
而上海瀛翊在实施本次减持之前未能遵守其作为委托投票方作出的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药明康德,也没有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药明康德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对此,药明康德向GPLP犀牛财经表示,上述违规行为是其股东上海灜翊的个别行为,与药明康德和该公司实控人无关,不对其基本面构成影响。
那么这次偷偷减持件事是如何被药明康德发现的?
公告显示,2021年6月8日,药明康德取得最新股东名册后,注意到上海瀛翊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随后立即发函以及电询,上海瀛翊收到核查要求后,马上开展自查。
对于违反减持承诺的主要原因,上海瀛翊称,减持前持股占总股本的0.84%,未达总股本的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在药明康德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股份的承诺,导致了本此违反承诺减持行为。
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工作人员不知道有减持承诺。
这样的理由明显不能令人信服。
早在2018年药明康德登陆A股时,作为股东之一的上海瀛翊就承诺过,该企业减持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同时表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此次减持中,上海瀛翊虽未达总股本的 1%,但也忽视了当初立下的减持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30日,药明康德发布IPO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中,重申了各持股平台和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股份时应遵守的承诺。
对此,上海瀛翊表示,已经深刻自查反省,并就本次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造成的影响,致以诚恳的歉意。
几句轻飘飘的道歉,并未在公告中提出任何补偿性措施。这样的处理方式让不少股民出离愤怒,“如果道歉有用,还要制度干嘛?”
上交所监管部门也开始出手了。2021年6月15日晚间,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工作函》。
监管工作函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内容:
第一、上海瀛翊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违反承诺减持股份事项,立即全面自查本次违反承诺事项的决策过程、责任主体和发生原因,核查股份减持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此类违反承诺事项的再次发生。上海瀛翊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交自查报告,并根据自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上海瀛翊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积极沟通上海瀛翊的相关出资人,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请上海瀛翊及公司提交此次股份减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四、公司应与股东充分沟通,督促相关股东建立严格的持股管理制度,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严格履行各项股份减持承诺,做好权益变动相关沟通和披露。同时,核查是否有股东存在其他违规或违反承诺行为,并根据核查结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月16日,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上海瀛翊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21015号)。
年内多家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新《证券法》已提高处罚力度
近几年,违规减持的事情屡见不鲜。据悉,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行为,新《证券法》下的处罚力度已大幅提高。
据悉,新《证券法》中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新《证券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其二,新《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新《证券法》将违法违规转让证券所得界定为“违法所得”,提高了股东违法减持的处罚力度。
然而,单从2021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违规减持后受到的监管措施来看,大多还是采取了下发书面警示函的方式,以批评为主,较少有实质性的经济处罚,因此,在2021年,违规减持屡见不鲜,据IPO参考统计,除了药明康德外,2021年以来还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比如,2021年6月2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热景生物(688068.SH)股东达晨系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因违规减持热景生物股票136.90万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热景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同日,丸美股份(603983.SH)第三大股东L Capital Guangzhou Beauty Ltd,因违规减持26.12万股,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1年6月7日,国新能源(600617.SH)发布公告称,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减持违规的相关说明》,因田森物流工作人员对减持规定“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不熟悉,2021年5月19日误减持股份共计62.36万股,减持价格为3.97元/股。
发现问题后,田森物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进行了学习和梳理,避免再次出现不规范的情况。
此前,有律师认为,目前中国证监会对股东减持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未披露处罚,主要是警示、批评、公开谴责与限制交易,其中以批评为主,类似处罚对于违法股东而言不痛不痒。鉴于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处罚标准的一致性和效果上考虑,监管对于股东减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适当提升。
不过,也有人觉得,对于那些金额不大、情节较轻的违规减持行为,主要还是应该采取警示函的方式,而对于那些屡犯不止、情节严重的减持行为,则有必要采取实质性的经济处罚。
事实上,无论金额大小,如果不严惩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减持的行为,势必会对其他上市公司树立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印象,纷纷效仿起“减持再道歉”的作为。
股东高调减持 药明康德形象受损
事实上,大股东的违规减持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对上市公司的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截至2021年6月15日收盘,药明康德跌1.41%,报143.96元/股,总市值为421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上海瀛翊在减持药明康德。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共有133机构持有药明康德,而截至2021年一季度,持股的机构数量减少至112家。也就是说,有21家机构在2021年一季度完成了清仓,退出了药明康德股东行列。
作为CRO(医药研发外包)的龙头,药明康德素有医药界的“阿里巴巴”之称。其创办人为李革、赵宁夫妇,夫妻均为博士,也属于资本市场高学历的“夫妻档”之一。
2021年3月30日,药明康德披露2020年报中显示,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5.35亿元,同比增长28.46%;实现净利润29.60亿元,同比增长59.62%。
尽管业绩起飞,但药明康德股东们的减持仍很高调。
2019年4月,该公司股东减持规模超112亿元;2019年8月,Glorious Moonlight Limited等7名原始股股东于3个月内合计减持8972.91万股。2020年7月,其第六大股东WuXi AppTec (BVI) Inc(药明康德维京)拟减持公司股份2310.68万股(占总股本的1%)。
值得一提的是,药明康德招股书显示,WuXi AppTec (BVI) Inc为该公司实控人共同控制的企业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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