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那么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智多星已经把相关内容梳理如下:
1.对委托研发的项目,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合同或协议应明确研发周期、研发主要内容及所需要解决的技术关键和研究成果归属,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合同金额的依据,受托方必须提供境内受托方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款属于委托方的研究与开发成本,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涉及委托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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