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教育局、经委: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配套政策措施的函》,以及《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发展科技型企业或者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委认真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相关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相关政策措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 南 省 教 育 厅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打印: 校对:牛永东
附件: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相关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外来投资的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的规定,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外来投资的企业按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外来投资的企业按照《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云经贸办技术〔2002〕61号)的规定,申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的企业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云政发〔2003〕113号)的规定,申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和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0〕113号)第4条的规定:“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的升级换代,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同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长期稳定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在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中,支持其建立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资金要集中于这类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支持具备条件的外来投资的企业。
六、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云发〔2005〕16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吸引境内外大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来滇设立技术创新机构或产业基地,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企业自建或共建的技术创新机构经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建设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技术引进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支持具备条件的外来投资的企业。
七、对于符合《云南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的外来投资的企业科技项目,可以按照有关管理流程,申报云南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