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8号
《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
二○
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云南省区域创新体系,引导、鼓励、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全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云南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省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搭建政产学研合作平台,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的道路。其主要业务包括:
(一)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分析和咨询服务。
(二)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以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工业设计、软件设计等服务。
(三)培训交流。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人才、知识产权、标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展销等交流活动。
(四)科技金融服务。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引进银行、证券、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五)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分类和组建
第六条 本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两个级别。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由省科技厅从现有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中择优遴选和组织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由县级以上单位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企业集团组建并上报备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七条 按生产力促进中心性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事业、企业和其他;按生产力促进中心功能则划分为综合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三者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
(一)综合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在县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主要为某类行业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特色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或产业集团设立的,主要为地方工业、农业园区或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八条 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
(一)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组建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2.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3.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4.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5.综合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6.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
7.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有较突出的特色服务业务。
(三)组建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的材料
1.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
2.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含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
3.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4.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第四章 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推荐和认定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云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独立运行1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并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发展战略明确,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上年度末总资产应在200万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和服务面积
(五)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有相对稳定的服务群体和服务收入,主营业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突出,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明显推动作用。每年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0家企业。
(八)按时完成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并符合有关要求。
(九)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质;或者进驻、组建于省级以上高新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予以优先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二)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三)上年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收入支出表》和财务报表。
(四)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如协议、合同、培训名册等)及优先条件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各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条件,编制《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申报材料,上报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认定与授牌
(一)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等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二)通过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牌匾。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对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经营管理、运行情况和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按照《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做好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七条 在申报或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省科技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 经认定通过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科技厅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专项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附件: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申请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