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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40705

登记编号:云府登1135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29

 

 

《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13830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23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4


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鼓励我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研发机构在集聚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我省企业”)以设立企业研究院(所)、收购国外(境外)研发机构、在国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形式建设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我省企业设立企业研究院(所)、收购国外(境外)研发机构、在国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的我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其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近3年内无环境、知识产权和税务违法行为。

第五条  我省企业设立的企业研究院(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我省企业自建或联合建立,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等研究开发活动;201311之后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已有效整合企业内部和外部各类创新资源,组织机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

(四)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所,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我省企业收购的国外(境外)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外(境外)登记注册,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等研究开发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我省企业占收购研发机构的股份在51%以上,收购企业与被收购研发机构之间已签订收购合同或收购协议;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

(四)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所,有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

(五)我省企业对所收购的国外(境外)研发机构已实际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且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七条  我省企业在国外(境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由我省企业在国外(境外)登记注册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等研究开发活动的机构,包括我省企业在国外投资建立的公司或子公司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或研究开发部门;

(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

(三)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所,有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

(四)我省企业对在国外(境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已实际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且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对我省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院(所),按其前3年对企业研究院(所)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总和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用于支持企业研究院(所)的研究开发平台建设,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九条  对我省企业收购符合条件的国外(境外)研发机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用于企业对所收购国外(境外)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平台建设投入,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十条  对我省企业在国外(境外)设立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用于企业对所设立国外(境外)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平台建设投入,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我省企业设立的企业研究院(所)已成立运行3年以上,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书(点击下载);

(二)企业及企业研究院(所)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研究院(所)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前3年对企业研究院(所)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研究院(所)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不含外聘人员);

(七)企业及企业研究院(所)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八)企业研究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价格、数量等);

(九)符合补助范围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我省企业收购国外(境外)研发机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研发机构登记注册相关证明;

(三)收购合同或收购协议;

(四)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对所收购的国外(境外)研发机构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研发机构专职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不含外聘人员);

(七)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八)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设备原值、数量等);

(九)符合补助范围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我省企业在国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研发机构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

(三)企业与研发机构投资关系、投资额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对所设立的国外(境外)研发机构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研发机构专职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不含外聘人员);

(七)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八)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设备原值、数量等);

(九)符合补助范围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要件齐全的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并负责组织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申请提交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通过的申请,在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后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与申请单位签订《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纳入年度财政科技经费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补助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中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六条  资金补助实行预算管理,申请企业填写《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补助经费严格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进行开支与核算。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费应当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获得资金补助企业的研发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经费使用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省科技厅将全额追回,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将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1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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