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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办法

39721

登记编号:云府登1106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26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办法》已经2013327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08日起施行。

 

 

 

                                 2013年9月9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引导、鼓励、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好,产业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参照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州(市)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领导管理和开发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六条  申报省级高新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区域必须在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审核公告的四至范围内。

(二)园区选址、区域范围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好,交通、能源、通讯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条件。

(三)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省级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园区的发展建设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四)园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特色突出,主导产业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五)园区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专门扶持科技创新的专项经费;园区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园区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园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园区内较高比例的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园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

(六)提出认定申请前,园区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达10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20亿元以上;园区入驻企业不低于50家。 园区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40%以上,研发经费(R&D)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10%以上。

(七)园区环境建设工作到位,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园区规划环境审查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与园区其他设施同步,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第七条  申报省级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的申报函;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

(三)园区发展规划;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省级高新区,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

(二)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提出意见。

(三)由省科技厅根据考察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发文予以批复。

第九条 未达到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但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经过建设和培育,可以有效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成为省级高新区的,由省科技厅认定为重点培育对象,待条件成熟时,可申报省级高新区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享有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由省科技厅给予200万元至300万元的省级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补助。

(二)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将优先支持。

(三)省科技厅对省级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运行绩效择优支持。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108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提纲)

 

 

 

 

 

 

附件1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日期: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2013

 

 

1.本申报书为认定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要依据。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上年度)应准确、真实、可靠。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应附所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等文件。

3.申报材料应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相关附件的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

4.申报材料一式六份。

 

 

 

 

 

 

 

 

 

 

 

 

 

园区名称

 




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称

 

园区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人员数(人)

 

邮编

 

通信地址

 

机构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园区基本

情况

累计开发面积

 

基建投资总额(万元)

 

工业总产值(万元)

 

工业增加值(万元)

 

总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实际上缴税费(万元)

 

出口创汇总额(万美元)

 

企业数

 

上市企业数

 

高新技术企业数

 

收入超亿元企业数

 

从业人员

 

硕士以上学历

 

园区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能力

千人拥有研发人员数

 

享有的政府对企业的创新资助

 

拥有发明专利累计授权数

 

新注册的500万以下科技型企业数

 

企业利润率

 

 


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能力

拥有的商标数

 

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

 

研发经费(R&D)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比例

 

人均税收总额

 

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千人拥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数

 

企业技术中心数

 

生产力促进中心数

 

科技企业孵化器数

 

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数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州(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公章)

       

州(市)科技局审核意见

 

 

 

 

 

 

 

 

 

 

 

 

(公章)

       

 


指标说明

 

一、千人拥有研发人员数:主要衡量园区从事知识传播、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主要人员数量。千人是指园区内的从业人员数(下同)。

二、拥有发明专利累计授权数:反映园区知识产出的能力。

三、新注册的500万以下科技型企业数:反映园区创业企业的活跃程度。500万元指新注册企业的实收资本。

四、企业利润率:反映园区内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在产业价值链中所处的位置。

五、拥有的商标数:反映园区知识转化为产品的能力和园区整体的商业竞争力。

六、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在园区经济规模中的比重。

七、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从企业数量上反映园区总体的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

八、工业增加值率:主要反映园区内企业技术水平和创造价值的能力。

九、人均税收总额:反映园区内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也反映园区创造价值的效率。

十、千人拥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数:反映园区企业的管理人才数量,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企业的人员结构。企业经营管理者指企业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

十一、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反映园区企业对资源的利用效率。

附件2

 

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

(编制提纲)

 

一、园区所在地及园区基本情况

(一)园区所在地概况

(二)园区概况

二、建设省级高新区的战略意义

三、园区建设主要工作成效

(一)园区建设情况

(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

(三)自主创新情况

(四)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情况

(五)人居环境情况(从人文、地理、自然等方面,反映对人才的吸引能力)

四、思路、目标及任务

(一)发展思路

(二)建设目标

(三)主要任务

五、地方政府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政策

(二)主要措施

六、附件

(一)园区规划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

(二)园区所在地关于支持区内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包括扶持园区企业创新创业、金融支撑、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制度、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政策措施文件。

(三)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等证明材料。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抄送:科技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级有关委办厅局。

各州(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科技厅各处室、

各直属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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