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 的决定》(云发〔2013〕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精神,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县域经济向特色化、规模化和聚集化方向发展,加快全省工业强县步伐,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公告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云南省科技厅将开展2014年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地定位
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着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创新要素优化配置,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努力服务区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要坚持创新驱动,把自主创新贯穿于建设发展的各个环节,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培育现代产业体系;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扶持模式;要坚持共同发展,强化聚集、辐射、带动功能;要确定国家鼓励发展的一个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申报主体
为便于将来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需要,本次基地申报对申报主体及区域进行了调整,《办法》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的申报主体”调整为“州(市)人民政府是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的申报主体”;“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某一县(市、区)特定区域内” 调整为“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某一州(市)特定区域内”, 基地申报空间范围以州(市)为边界;《办法》中“县(市、区)”均调整为“州(市)”。
三、截止时间
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
四、报送材料
请各州(市)科技局加强组织和领导,依据《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基地认定,申报纸质材料一式六份,报送或邮寄至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电子版申报材料请发送至邮箱:2207671894@qq.com;电子版表格请从云南省科技厅电子政务门户网http://www.ynstc.gov.cn下载。
五、联系人及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 李百春 0871-63133824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
邮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决定》(云发〔2008〕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精神,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县域经济向特色化、规模化和聚集化方向发展,加快全省工业强县步伐。根据《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国科火字〔2001〕8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某一县(市、区)特定区域内,以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和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为主导,依托资源、区位、产品、人才、技术等比较优势和重大项目实施集聚形成的产业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紧密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州(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指导、申报受理、推荐上报、跟踪服务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的申报主体,负责组建基地领导机构,组织制定基地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及协调解决基地发展重大问题。基地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县(市、区)政府已组织制定可行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并有相配套的扶持政策措施。
(二)县(市、区)政府已组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基地主导产业属于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某一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强。
(四)基地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础,特色产业关联产品合计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
(五)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骨干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拥有2家或2家以上骨干企业,以及3家以上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六)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在3年内可望有较大发展。
1.基地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达15%以上。
2.基地内聚集的企业数量年均增幅达到15%以上。
3.基地认定后第3年的企业R&D经费投入总量比认定基地时增长50%以上。
4.基地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
(七)已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优先认定。
第五条 基地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承担过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符合基地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与基地内的其他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5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R&D)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营良好、银行信誉好。
(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优先认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编制《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申报书》等申报材料,上报州(市)科技局。
(二)州(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上报。
第七条 认定与授牌
(一)认定。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等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二)授牌。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云南省XX (县市区名称)XX(产业名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牌匾。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采取如下扶持措施,支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由省科技厅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基地建设专项经费补助,专项用于支持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对基地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认定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三)对基地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省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和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由省科技厅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任务书”。
第十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新增加骨干企业及主要配套企业应及时报请省科技厅核准纳入基地骨干企业及配套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专项补助经费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运行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基地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基地的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州(市)科技局,经州(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认定期满前,由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资格并继续给予相应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附件:1.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点击下载)
2.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申报书(点击下载)
3.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编制提纲)
附件3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编制提纲)
一、基地主导产业国内外发展趋势
二、基地建设的基础和条件
(一)自然资源条件
(二)基础设施条件
(三)科技创新条件
三、基地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已形成的产业规模和骨干企业
(二)产业结构和竞争优势
(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基地产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思路
(二)发展目标
(三)主要任务
(四)优先发展领域
五、基地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及其发展目标
六、基地创新体系建设
(一)创新机构建设
(二)创新人才建设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七、地方政府扶持基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政策
(二)主要措施
八、基地建设的效果评价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三)对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
(四)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
九、基地主要骨干企业情况
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