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云府登1226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41号
《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提升我省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
(一)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等;
(二)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云南省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高原特色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银行等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后补助,主要用于以下四种补助类型:
(一)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二)科技贷款补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中间费用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风险补助、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助;
(三)科技贷款担保补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助;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第二章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股权投资后,可申请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一)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和孵化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投经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五)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投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已投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管理的投资基金人民币1亿元以上,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投资的资金超过管理基金的50%;
(七)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中间费用补助申报条件
1.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3.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新意识、较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4.企业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1.为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设立,主要面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2.公司正常运营二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3.申报专项补助时,公司贷款余额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60%,累计发放贷款额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80% (以贷款合同为计算依据);
4.贷款利率水平不超过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贷款平均年利率不超过15%);
5.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以贷款合同为计算依据);
6.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1.为已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2.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可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2.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新意识、较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及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3.企业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二)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担保风险补助:
1.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担保费率不超过3%;
3.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季报、年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等;
4.同一笔担保业务未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的担保补贴资金;
5.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度的
第九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在补助时间范围内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同一企业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每年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云南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主要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设立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云南省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条 科技贷款补助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70%;对同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补助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中间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充实风险准备金,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按不超过季均贷款余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补助。
(三)银行专项风险准备金的补充。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在滇银行,对每笔知识产权质押给予不超过该项贷款金额2%的补助。每家银行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获得银行科技贷款所支付的担保费,每笔可申请不超过担保费50%的补助。每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的补助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获其他担保费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担保机构科技担保风险补助,按当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余额的1%以内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每家担保机构获取的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当年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提交专项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应认真组织,做好推荐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不正当行为,凡发生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审计机构出具失实审计报告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价。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处室提出补助额度建议并向社会公示,提交省科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经审定通过的补助申请,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进行书面批复同意补助经费。经费管理及使用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财发〔2008〕7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财教〔2012〕306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预先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创投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申报补助条件的业务后,应在业务发生后1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补助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真实性核实,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每年末,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补助的补助单位再次进行业务真实性核实,并及时向补助单位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核实过程中,补助单位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按照《云南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科财发〔2011〕1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省政府法制办,省级有关委办厅局。
各州(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科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