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滇中产业新区科技主管部门:
《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依托,对不同区域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关键作用与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试验区、示范区或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第三条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将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转化示范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并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基本功能
(一)具有培育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二)具有产业集聚、有利于招商引资的作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以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重点,能提供公共检测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和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功能,为行业、产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研发、产学研协同创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等活动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营造良好条件,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入园创业。
(三)具有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组装集成、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培训的功能。通过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的引导和示范,培育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辐射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四)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挥科技孵化器的作用,成为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发基地。
(五)具有培养人才、补充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作用。通过园区认定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服务队伍,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成为培养农业科技人员和技术培训的基地,提高周边地区劳动者科技素质。
第五条 农业科技园区重点领域
园区的重点领域是农产品精深加工、种子苗木、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畜禽良种健康养殖及产业化、特色农产品研发和农业龙头企业总部等,以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二、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有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综合型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现代农业庄园以及农业产业为主导的各类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密集区等。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具有一定独立行政级别和一定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园区管理机构,并授权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
(三)应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满足园区对技术、人才的需求。
(四)已纳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产业培育初显成效。核心区要集中连片,明确园区地理界限和范围,应把精品和企业、技术、成果都集中在核心区体现。
(五)园区内须有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优质种业基地依托建设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和农业领域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共10家以上,园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园区年均研发经费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1%以上,年均开发重点新产品10个以上,年均申请发明专利8个以上。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常年受理申报,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填写申报书一式5份,经州(市)科技局审查后,推荐上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通过初审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编制上报园区建设实施方案,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对拟认定的“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认定并授牌。
三、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认定管理工作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州(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材料的初审、推荐和通过认定园区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给予共200万元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费资助,在认定和复评通过时分别下达100万元。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产品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引等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对认定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复评考核制度,复评考核以园区规划及实施进展情况为主要依据。授牌后每3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未通过的取消称号。
第十一条 对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1月底前,由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总结报送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点击下载)
2、园区企业基本情况简表(点击下载)
3、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