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教〔2017〕44号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2月9日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云南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根据专项资金下达的通知,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积极策划,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州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九条 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每年根据我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州(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报送项目申请材料。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预算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遴选出拟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当年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评审。对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省科技厅应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确定的预算数由省科技厅下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批复预算,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调整。经费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加快预算执行。因客观原因确需要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资金用途改变、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合作单位需要调整预算的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可在预算额度内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该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项目验收前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数量指标完成情况、时效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等,同时报告单位为推进项目绩效目标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的完成情况,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出台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具体措施情况,当年度三年滚动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质量、管理水平、结合部省会商任务的紧密程度、组织报送相关材料的时效性等。省财政厅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良好,对改善本区域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落实国家、省重大科技政策较好的州市和单位,优先安排申报中央专项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安排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给予倾斜。
第二十九条 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省科技厅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科技信用记录,省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省财政预算局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省财政厅预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