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资发〔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二、支持方式
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其他领域根据专家评审建议,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为地方政府行政单位(含区管委会)。
2. 项目申报单位务必于2017年2月15日前,经当地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附件1-2至云南省科学技术院,材料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逾期不报者不再受理,视同放弃申报。
3. 2016年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在2017年有申请专项资金计划的,仍需按照此通知要求编制2017-2018年项目申报材料,不得随意变更原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名称及项目总预算等信息,有变更事项请提前与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联系。逾期不报者不再受理,视同放弃申报2017年专项资金。新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此通知要求编制2017-2019年项目申报材料。
4. 项目单位(含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其他事项
1. 省科技厅计划在2017年2月下旬召开项目评审会,请项目申报单位提前做好汇报工作。通过专家评审会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并将材料报云南省科学技术院。逾期不报者不再受理,视同放弃申报。
2.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云南省科学技术院1405室(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申报材料同时发电子邮件至397490820@qq.com。
五、联系人及电话
1.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现代服务业平台:王国荣、王雁,63193920
2.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王冀芳、胡毅楠,63160562、63133390
3.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工作交流qq群号:332879292
附件:1. 2017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云南)项目申请报告(点击下载)
2. 拟利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申报表(点击下载)
3. 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点击下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1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