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头条消息,11月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强化资金支持。支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过渡期间,调峰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给予容量补偿,补偿标准逐年退坡,补贴期暂定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示范项目,Kpd值>0.9的按储能容量每月给予20万千瓦时/兆瓦调频奖励一定用煤量指标。
意见提出,2021-2023年,全省建成并网100万千瓦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十四五”力争实现200万千瓦左右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发展目标。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重点支持集中式较大规模(容量不低于5万千瓦)和分布式平台聚合(容量不低于1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持及调峰能力。鼓励探索开展储氢、熔盐储能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在协同产业发展方面,加强储能全产业链建设。加强省内储能制造企业与新能源储能项目对接,促成一批产业上下游战略合作,大力推广储能应用,以示范项目带动形成全省储能材料生产、设备制造、储能集成、运行检测全产业链,重点培育杭州、湖州等新型储能产业基地,提高新型储能产业整体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储能商业化应用的加快发展。
相关链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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