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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行为将列为失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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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马商标网 2022-01-28 10:01 抢发第一评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1月27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
(一)依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行为;
(二)依据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审理决定,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
(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从事违法专利、商标代理失信行为;
(四)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
(五)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审批及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步公示,各部门和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单位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管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实施管理措施规定了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已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可以在认定相关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及时申请更正相关信息。
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知识产权保护司可将失信信息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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