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头条消息 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企业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管理办法》所称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包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这些生产企业的设立,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这些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同样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对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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