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以上定义清晰的明确了“科技人员”必须是符合“直接”、“专门”特点的技术人员,它包括以下三类:
1.“直接”: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
2.“专门”:专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人员。
3.“专门”:专门从事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中,一般都是“直接”、“专门”特点来判定科技人员,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一般不被认可。同时,科技人员范畴不仅包括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还包括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相关管理人员(如设备管理、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以及专门提供技术服务人员(购入设备需要技术人员操作及维护的、专门服务于研发活动的工程人员、IT人员等)。
另外,也不能漏掉,科技人员需要满足申报的上一年度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硬性规定,最好能提供公示证明材料。
事实上,只要参与产品的设计和研发的人员都可以归类为研发人员,按照这个规则,一位销售人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归类为研发人员。
对研发人员的审核,关键是对研发人员的范围认定和费用金额的归类。如果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不是专职从事研究开发项目或同时参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其薪酬如何分摊进研究开发项目、如何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间分摊就成为审核的重点和难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在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同时,往往也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对如何将其薪酬计入研究开发活动没有明确规定。
2.有些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甚至多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人员的归类和分配也比较困难。
3.有不少申报企业为了达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目的,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中未列示的管理人员(包括业主)的薪酬、生产人员的薪酬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针对研发人员的统计,企业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重点检查其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教育背景(必要时通过检查学历证明,以确定研发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2.对受雇的研发人员,需取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3.对企业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研发人员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类。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如申报企业因不能准确地对工作量进行统计而经常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应检查其分摊的合理性。
科技人员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定量与一票否决条件:科技人员需要提供对应研发领域的学历、相关职称或培训证明佐证,如果比例达不到10%,将被一票否决,申报企业失去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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