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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时间: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9日
申报条件
一、标准制修订补助
(一)申请项目条件
1. 标准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3)有利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4)有利于提升民生保障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5)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
2.标准项目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2021版)》(京市监发〔2021〕28号)规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
3.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4.申请项目发布、实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际标准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际标准组织正式批准发布。ISO、IEC标准中的PAS、TR和ITU标准中的SUPPL不纳入补助范畴。国际标准发布机构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中“办事服务-便民服务-标准化-标准化补助-管理办法”栏目查询。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行业标准发布机构、代号以及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备案情况请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查询。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在补助申请范围内。
(3)团体标准是经在京社会团体批准发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进行全文公开。标准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得到实际采信应用。
5.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项目申请,当第一起草单位不同时,系列标准方可按多个项目申请。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未按一个项目申请的不予受理。
6.标准制修订项目已经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申请单位资格
1.标准制修订补助应由位列标准前言排名前三位在京编制单位申请(无论前言是否区分主要编制单位和其他参编单位),非法人单位的,由上级法人单位申请。行政机关无申请资格。
2.申请的标准项目应由一个单位牵头申请。申请单位应自行与其他全部编制单位就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协商一致,并取得排名前三位的另外两家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不含行政机关或非在京单位)。
3.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同等申请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资格。
4.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申请单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往年曾获得补助的单位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
(一)申请项目条件
1.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属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项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组织的项目。涉及领域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等。
2.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2)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
(3)促进服务业发展;
(4)促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规范化;
(5)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6)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发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作用,增加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促进高质量发展;
(7)促进首都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他重点工作。
3.申请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按照有关试点示范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了考核评估,且通过考核评估。
4.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已经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申请单位资格
1.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应由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且通过考核评估的项目承担单位申请。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申请单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往年曾获得补助的单位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三、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一)参与国际标准组织
1.申请项目条件
(1)申请项目为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在京单位首次承担的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国际标准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专业类国际标准组织。国际标准组织名录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中“办事服务-便民服务-标准化-标准化补助-管理办法”栏目查询。
(3)参与国际标准组织项目已经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2.申请单位资格
(1)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应由首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京单位申请,非法人单位的,由上级法人单位申请。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
1.申请项目条件
(1)申请项目为2021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在京单位编制的中国标准(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或在京单位发布团体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项目。
(2)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已经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2.申请单位资格
(1)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补助应由首次推动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在京单位申请,且申请单位是该标准的主要编制单位(排名前三),非法人单位的,由上级法人单位组织申请。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支持力度
一、标准制修订补助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
1.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3.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一)参与国际标准组织
(1)各类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2)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进行重复补助。
(3)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秘书处工作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请。同一单位年度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
(1)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2)同一单位年度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补助累计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一、标准制修订补助
带( * )的项目为必须提交项,其他为建议提交项。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标准正式文本。国际标准应提供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制定标准外文版的,应提供标准外文版文本。(*)
3.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的ISO、IEC标准和排名前三的编制单位信息已录入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申请系统直接选择申请项目即可,无需提交相关材料;ITU标准应提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或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申请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材料(材料应明确:申请标准是否为正式ITU国际标准;申请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制定中是否发挥牵头作用)。(*)
4.团体标准应提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标准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的相关政府采信应用文件。(*)
5.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申请补助金额不应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会计法》和《预算法》对财务材料合规性、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6.标准编制说明。
7.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8.标准实施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奖情况等材料。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试点示范项目立项文件。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试点示范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文件或通过专家考核评估的材料。
4.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培训、实施、实施效果评价,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购买标准化服务等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及相关说明材料复印件(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申请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会计法》和《预算法》对财务材料合规性、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一)参与国际标准组织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批复文件。
(3)国际标准组织的会议决议(纪要)或确认通知。
(4) 国际标准研究及评估、参加或召开国际会议、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等推动标准国际化工作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申请补助金额不应超过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会计法》和《预算法》对财务材料合规性、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2)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或在京单位发布的团体标准正式文本。
(3)能体现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相关材料,如:中国标准转化成国外标准的外文标准文本和证明文件、体现标准应用的合同(协议)文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官方文件及翻译件等。
(4)推动创制标准转化应用的研究及评估、参加或召开国际会议、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申请补助金额不应超过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会计法》和《预算法》对财务材料合规性、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曾获得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的标准,不重复给予标准制修订发生的费用。
项目来源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张先生:1862026425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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